中国经济时报:北京出租车,不知不觉的价格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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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9日13:41 中国经济时报 | |
作者:马荣伟 经常在京城坐出租车你会发现在出租车的车门玻璃上贴着一个标签标签上的内容告诉你出租车是怎么收费的。在商业上这叫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好处就是让消费者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格明明白白,免受价格欺诈。因为大家都相信,按照正常的社会道德或商业道德,一旦商家对自己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明确标了价,一般人都会遵守自己 我们回到出租车行业在车窗上的明码标价看看。车窗上的标签一般都写着“等候累计五分钟,加收一公里的租价;当车速低于12公里时,每累计五分钟,加收一公里的租价”的内容。而实际的收费却并非按此承诺,细心的乘客会发现,有时候当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累计两分半时,已经开始计费了。例如,假使你乘坐的是4公里起价,每公里1.2元的出租车,而当出租车行驶里程达到4.8公里,如果此时等候时间或者车速低于12公里的时间累计也同时超过两分半,计价器就跳字了,你就须按照5公里的里程付费了。 笔者就这个问题专门问了几个出租车司机,得到的答复是:确实是存在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累计两分半时开始计费的。但是,这是有条件的收费,即当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累计两分半(相当于行驶了半公里),如果和此时未收费的里程加起来正好凑够1公里时,收取1公里的租价。大多数司机认为,这种计费方式是公平的,也没有多收乘客的钱。因此,这不能算价格欺诈。但是,不容辩驳的事实是,这与出租车车窗上的收费“告示”所说的累计5分钟加收1公里的租价是明显不符的。 显然,对于出租车行业对等候及时速低于12公里的计费标准是否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有不同的看法。司机的理由也并非全无道理,由于出租车对等候和时速低于12公里的计费是在很难察觉的情况下发生的,因而,很少有乘客注意到这一计价事实。而乘客一旦知道这一事实时,大多感觉这不太合适,应该算一种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于出租车司机和其所在的公司对等候及时速低于12公里的收费标准是累计两分半钟开始计费,与累计五分钟加收一公里租价的承诺不符。因此,出租车公司在出租车车窗上所作的承诺是虚假的,或者说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在的公司故意隐瞒了真实的计价标准,应该被认定为是一种欺诈行为。 对于这种行为,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了更为直接、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7条第二项规定:收购、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在公司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车窗上贴的标签是事前的价格承诺,不按照承诺收费显然属于不履行事前的价格承诺。那么,毫无疑问这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 总而言之,无论从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相关解释,还是从有关部委的规定来看,认定“出租车按照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累计两分半时开始计费”是一种价格欺诈行为都毫无问题。可叹的是消费者对这种欺诈毫无知觉,更可悲的是有关管理机关竟然给这种欺诈披上了看似合法合理的外衣,让消费者按照计价器付费没商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