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市民被误判杀人罪服刑7年获国家赔偿1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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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0日04:43 北京青年报 | |
曾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后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重庆人童立民,8日收到了重庆市一中院和市检察院一分院的赔偿决定书:因错捕错判,使其被羁押2773天,两院共赔137208.04元。 以故意杀人罪判死缓七年牢狱不断喊冤 -案发保姆遭杀兄弟被抓 今年41岁的童立民,原是重庆电线厂工人。1995年2月25日,其大哥童伟民出差回家发现保姆小凤不见了,遂于2月28日报案。同时,童立民为上班方便住到大哥家。3月9日晚童伟民整理房间时,发现卧室顶柜有两只桶和一个盆,上有脏衣遮盖。童伟民掀开衣服,一只人手赫然显现,童伟民慌忙报案。经警方勘查,现场有碎尸40余块,除盆桶中外,在童立民睡了九晚的床下,还找到死者小凤的躯干。两兄弟当天被关押,之后,童伟民被释放。童立民于3月17日“承认杀人”,随即以“受不了打才胡乱说”等为由翻供;4月上旬,童立民再次认罪,但马上又翻供。此后,童立民一直喊冤。 -宣判弟弟获死刑直喊冤 1998年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公诉书指控:1995年2月22日晚,童立民窜至童伟民家中与小凤发生性关系,随后小凤提出与童立民结婚遭其拒绝,小凤即扬言要将此事告人,童立民恐奸情败露,遂用双手猛卡小凤颈部,并将其头撞墙。小凤死后童立民将尸体肢解。1999年10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童立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凶手真是童立民吗?如果是他为何他屡次翻供喊冤呢?最早提出疑问的是被告律师张力东。张曾是警察,有多年刑侦经历。随着对案情的了解,这个疑问越来越强,由此,他踏上了6年的无罪辩护之路。 -上诉发现供述前后矛盾 张律师向法庭列举对比了童立民的两次“有罪交代”。 1995年3月17日交代:(无动机)2月22日晚,携带事先准备的药品、钢锯进入大哥家;小凤正熟睡,马上掐死了她(后补充:因小凤挣扎,就抓头撞墙、用螺丝刀戳眼);杀人后用大菜刀砍、锯子锯,把尸体肢解…… 4月7日交代:趁大哥出差强奸了小凤,受告发威胁,就掐住她脖子,用大菜刀乱刀砍死。因小凤死于窒息,乱刀砍死之说受到质疑,童立民马上改口:跟小凤有多年性关系,22日发生关系后,小凤逼婚,不答应就把关系公开,于是掐死了她并分尸。前后供述的矛盾之处:动机———前述无动机,后述恐奸情败露;行为———前述小凤熟睡时扼颈致死;后述乱刀砍死…… -理由工具动机皆有疑问 此外,张律师还对作案动机等进行了阐述。作案动机:侦查机关调查表明,尸块中无精斑,足以证明“通奸后恐奸情败露杀人”的动机不能成立。杀人行为:“抓头撞墙”———经现场勘验,贴有发泡墙纸的墙体无丝毫撞痕或血迹;“螺丝刀戳眼睛”———按童立民交代是他在小凤挣扎时所为,法医鉴定却是已无生活反应的死后伤,且经检验螺丝刀没杀过人。 作案工具:现场虽提取了一把大菜刀,但又缺又锈,一动就直掉铁渣,不能证明曾用于分尸———尸块上亦无铁锈。犯罪心理:若系童立民作案,从作案到发案长达半月余,童立民有足够时间和条件转移尸体,却将尸体留置家中坐等案发;若系童立民作案,童既藏尸于大哥家中,按常理惟恐避之不及,童却迁入大哥家居住;若系童立民作案,童将小凤的躯干匿于床下仍能安睡九个夜晚,却在发现碎尸后“脸色苍白、浑身颤抖、恶心呕吐”。 -结果无罪释放获得赔偿 张律师指出该案以上症结,但法院没采纳其辩护意见。童立民依法上诉,2000年9月20日,重庆市高院分析控辩双方意见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2年10月11日,重庆市一中院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童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并宣告童立民无罪。面对7年的关押以及释放后衣食无着的生活,今年5月,童立民向有关部门提出赔偿申请。童立民无罪释放了,那保姆小凤究竟被谁所杀?这个疑问仍在调查。 -文/《重庆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