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抢劫要审判婆媳不和须明断 县官就像管家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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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1日00:40 天津青年报 | |
杀人抢劫要审判婆媳不和须明断县官就像管家婆 我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已经不是新鲜事。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组织,与其称为行政官兼理司法,不如说司法官兼理行政之更切实际。无论行政官兼理司法或司法官兼理行政,司法实为州县官之重要职掌。我国自秦朝实行郡县制度以来,县令即负有决讼断狱之责,到了清代形成了“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的原则。基于此一原则 罗澍伟教授分析指出:“清朝的州县官在其辖区内负责审理所有的民刑案件,但他不仅是法官,他不仅审理和判决,而且还调查,侦讯和发现犯罪,以现代名词来说,他的职责结合了法官、检察官、警官和验尸官的职责。可以说州县官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审判与检察合一’。” 县官的管辖事务繁多,有时在查勘检验民事案件如争田案,常需亲自勘测丈量;遇到刑事案件如命盗重案,也要到现场调查。打架斗殴的验伤,命案的验尸检骨,州县官更需亲自查看。命案、盗案、匪案等重案发生后,案发地的州县官均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必须在缉捕期限内缉获人犯,如逾期限,州县官将受到处分。从这一点来看,县官集合了多种职责。另外,民事案件(如户婚田土案件)及轻微刑案,州县官常予以调解,重大刑案则必须受理审讯,审讯后,笞杖罪案件应予堂断,徒罪以上案件只能定拟后审转。这一职责与现在的法官非常相同。罗澍伟告诉记者:“过去当一个县官也非常不容易,不是单单会写几篇文章就可以胜任的,必须还要有灵活机智的头脑。”本报记者黄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