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司法拒绝“外行领导内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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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3:53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李曙明 11月13日人民网报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推出“硬措施”,明确规定有五种情形的人不能提名为院长候选人。这五种人是:已有不廉问题的、担任其他职务不称职需要调整的、年纪偏大为落实职级待遇作照顾安排的、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的及其他有争议的。“五种人”的提出,很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其中,“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的”不能提名为院长候 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司法工作者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为了提高法官素质,国家从去年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将与法官无缘。然而,和法官条件严格化形成对比的,却是担任法院院长条件的相对宽泛。一个没有法官资格的人,却能当上法院院长。《法官法》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活口”,为不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当院长,开了方便之门。司法领域外行领导内行的事,比比皆是。 《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可见,法院院长也是法官。既然是法官,他就应该符合作为一名法官的基本条件。为什么法院院长可以不是法官,可以连出任审判员的资格都没有?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考试才进得了法院大门,为什么法院院长要例外?这是一个无法解释的悖论。 任何一个行业,外行领导内行,结果都不会美妙。而在以实现公正为目标的法院,外行领导内行就很危险。院长是法官,但“院长法官”不审案或基本不审案,是普遍的现实,也是当前法院改革中需革除的一个弊端。 院长承担着比普通法官更重大的责任:作为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对合议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发表意见,是最终判决的表决者甚至是拍板者;作为一院之长,对于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认为有错误,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院长职责的重大要求他具有更丰富的法律知识,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法律更深的理解。一旦“生杀予夺”的权力赋予一个法律素养欠缺的院长,结果会是什么? 所以,湖北省拒绝“没有学过法律专业的”的人当院长,是找对病根之后的对症下药。不过,我觉得还不够。司法工作较强的实践性决定了,一个人的法律素养一方面来自“学过法律专业”,更多的则来自法律实践。让一个“学过法律专业”,但从没有从事过司法工作的人来当法院院长,我们同样有理由表达不安。从长远看,对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作出比法官更为严格的限定,才是解决“不当法官当院长”的最终途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