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无罪”由谁来“放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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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8:12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秋风 人们之所以建立和认可政府,是因为他们相信,政府会及时地运用宪法授予的强制手段,保障个人的自由及其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但是,如果没有恰当的制度安排,则政府的某些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蜕变为损害个人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权益的工具。 比如超期羁押。根据权威部门统计,1993年至1999年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在有的地方,超期羁押目前仍然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毫无疑问,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正义性。一个正义的社会政治秩序,会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正常情况下,哪怕是未来可能犯罪的人,也会认同基本的正义规则。 两院一部通知重申“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的原则,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历年来,对于超期羁押,有关部门早已三令五申,但却屡禁不止。司法机关人手紧张、人权观念淡薄,自然是重要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在于:司法制度没有为当事人提供摆脱羁押状态的有效救济方式。面对超期羁押,除了上级司法机构干预和舆论施加压力外,所有人似乎都束手无策。 制度上的主要麻烦在于,“无罪坚决放人”,缺乏一个明确的主语:谁来放人?从现在的司法制度安排看,公安、检察、法院,每个部门都有责任,而众所周知,三个和尚没水吃。没有一个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各个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羁押自然容易变得超期。 在英美法系中,有所谓“出庭状”或“人身保护令状”(habeas corpus),似乎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这种制度安排,任何遭受拘押的人或他的亲属或任何认为他遭受冤屈的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拘押该人的机关——如监狱、警察局等——发出人身保护令状,要求将该人送达法院;法院会尽快查明此人是因为什么缘故而被拘押的;倘若查明此人是无辜的,则将其当庭释放,使其恢复自由。即使该人确属有罪,也应尽速审理,作出裁决,而不应无故长期拘押。 然而,最困难的事情是如何将这些权利付诸实施,使这些权利不被任意侵犯,尤其是不被政府机构任意侵犯。这一方面,最有效的途径恐怕是改进法律工具,建立某种有效的司法程序,使得宪法所规定的个人的种种权利,能够切实受到尊重,名义上的人身自由权利,真正地变为人人可以享有的实在的权利。英国是现代法治制度的发源地,而英国法律的全部注意力,都放在司法救济之上,包括以尽可能快捷的方式,通过司法途径恢复陷于禁锢中的个人的人身自由。 当然,人身保护令状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未必放之四海而皆准,未必需要原样模仿,但它所体现出来的法治精神,却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政体所不应忽视的。如何改进现有的司法制度,切实保障宪法所规定的个人权利,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将救济个人人身自由的责任和权力,集中于一个机构身上,既使它具备进行救济的权力,也使它没有理由推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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