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不再“坦白从宽”是一种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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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7:05 新京报 | |
作者:魏文彪 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看押室内,犯罪嫌疑人看到的不再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布告,取而代之的是一份《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是日前北京市海淀检察院推出被告人维权举措后发生的新变化(11月19日《中国青年报》)。一以贯之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被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样一幅布告内容的变化,折射的其实 以现代司法理念来观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会发现这种提法其实是并不完全与法治精神相符的。“坦白”如果只是对审讯人员提问的如实回答,就并不存在可以从宽的理由,因为只有提供司法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内容才能算是“立功”。而“抗拒”假如只是不如实回答讯问,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再发生,是不能就加重处罚的,因为一个人所受之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吻合。而面对讯问的态度并不可以归于“犯罪事实”之列。 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迫自证其罪”的理念,已越来越被我国司法机关所认可。在日益重视人权的司法背景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退出“司法舞台”也就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 抱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过时信条不放,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可能后果,就是容易导致司法人员过分相信、依赖口供,从而使得刑讯逼供有时变得“在所难免”。司法人员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否则容易对公民及涉嫌犯罪者权利构成威胁。而摒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其实就是一种权力制约手段。而这种手段也是一种权利保障措施。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立足点是打击、制裁,而《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却是立足于在打击与制裁的同时给予必要的权利保障。从单纯的讲打击将义务到兼讲权利保障,表明司法机关愈益认识到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折射出人的合法权利已越来越受到尊重的社会现实。尊重人权已成为全社会一种愈益强大的呼声,国家机关应当进一步正视与接纳这种声音。 相关专题:< 新浪评论专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