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让官员辞职有“咎”可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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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19:05 京华时报 | |
作者:江山 11月20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虽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自行引咎辞职;对应当辞职却未提出的领导干部,将直接免职。我注意到,该办法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的9种具体情形,如年度考核经认定确属不称职的;由于工作严重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引咎辞职”是指负有某一特定责任或义务的官员,因为自己的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损失,为向社会负责,同时也表明对自身错误的认识和惩罚,该官员宣布辞职的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有“咎”必辞,二是有辞必准。 在政治制度领域,引咎辞职并不是一个新概念。许多国家很多年前就将引咎辞职确立为管理和监督官员的手段。西方最经典的引咎辞职,莫过于当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因水门事件宣布辞职。 在中国,引咎辞职的制度也有明文规定,199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就对此有涉及,而中共中央新近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则明文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尽管中央文件已经明文规定了“引咎辞职”的制度,在实践中,各地也陆续发生过多起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实例,但多数时候,辞职的干部并没有被有关方面明确肯定为“引咎辞职”,而是采取委婉的方式,让有错误的干部体面地下台。 引咎辞职制度未能真正落实并成为常态,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各级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比如说,一些有关干部管理的文件和制度,都明文提及干部应当对自己的错误和失职负责,必要的时候应当“引咎辞职”。但问题是,引咎辞职很大程度上停留于原则要求,对于哪些问题应当引咎辞职的错误和失职、如果官员应当引咎辞职而不辞职该如何处置等细则,则很少被提及。 因此,尽管引咎辞职的概念在中国出现的时间较长,民众对失职失责的官员也颇有辞职呼声,但因为缺乏具体可行的细则,引咎辞职制度仍然和中国官员相距遥远。 四川省此次出台《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官员必须引咎辞职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不辞职的不利后果。通过这一规定,引咎辞职从过去的一般性要求,变成了可以实际操作的制度,让失职失责的官员有“咎”可引;从过去只能由官员自觉选择的软性原则,变成了可以让民众对照监督的硬性规定。 无论是西方政治的引咎辞职,还是中国在管理和监督干部过程中实行的引咎辞职制度,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官员恪尽职守,积极为纳税人工作。四川省对待引咎辞职的新办法,为各级机构狠抓干部管理,用切实可行的制度约束干部做出了榜样。实践证明,一项好的制度,从来都是切实可行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