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柜员机出假钞,银行应负举证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7:10 新京报 | |
作者:王琳 《羊城晚报》在11月23日和11月24日连续报道了两起储户从柜员机里取到假币的消息。最新的一则报道称,一位部队军官在广州长洲岛一间银行的柜员机里取款1300元,后来发现全是假钞,而且13张百元钞还是连号的。银行柜员机出现假钞近些年来在全国发生过许多次了,每当遇到这样的事情时,银行和储户总会发生争议。而依照法律,储户要求银行“换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储户认为自己从柜员机取到了假钱,从而要求银行予以退换,那么储户就应提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否则他只有承担该主张不能证明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而我们依常理进行推断,好运不可能时刻都伴随着你:不会刚好有一位好心的阿姨在你的旁边又正巧见到了你从柜员机里取出了这些假钞,她更不会还不经意记住了这些假钞的特征或编号,而且正巧她又认识你所以你很容易地找到了她她也乐意来做你的证人…… 所以,对于真从柜员机中取到了假钞的储户而言,要取得证据几近不可能,此时法律是否可以赋予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举证的难易、证据的远近及其他因素,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银行方,这似乎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 然而这一方案的实施也不得不面对另一个问题,即如何妨止储户滥用此权利去恶意施讼,这就需要对银行方的举证范围作出更为明确的约定,并辅之以必要的技术手段来配合此项法条的执行。 笔者以为,如若遇上储户反映在某柜员机取到了假钞,银行方必须就柜员机中验钞设备的可靠性、银行监管制度的严密性、当值银行工作人员的收放款记录进行举证。当银行能够证明己方最大限度地尽到了避免柜员机内出现假钞的可能性,则可视银行方举证成立,如若银行方对以上范围举证不能,则应视银行需为此承担责任。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