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公民随意被留置拷问执法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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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7日17:06 新京报 | |
作者:杨小君 38岁的博士后贾方钧以自己被警方无端限制人身自由11小时为由,将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家汇警署告上了法庭。一个公民被“留置”达11个小时,原因就是没有带身份证。这样事发生在法制和文明发达的今天,实在是匪夷所思(相关报道见11月22日本报中国新闻)。对此“留置”我有三点质疑: 质疑一:违法犯罪嫌疑能否与没有带身份证划等号。 身份证,是证明一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以查证其身份,这是很正常的。但是,身份证只是证明公民身份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惟一形式;不是说,没有身份证或者如警察所说的“拒绝”出示身份证,公安机关就不能查明公民的身份了;更不能说,没有身份证的人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我们每天上班、办事、买菜、吃饭、聚会等,没有携带身份证也是很平常的事情,估计每天没有带身份证的人大概能有上亿了。如果按照这个案件中警察的逻辑,这上亿没有身份证和没有携带身份证的人,也许都是有嫌疑的人群。依据《警察法》的规定,警察盘问、检查的对象,应当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需要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人也应当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和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人。显然,是否带身份证根本不属于被留置的要件。 质疑二:“留置”的目的是否就是关押和限制。 法律上规定“留置”这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查证核实被“留置”人是否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进一步证实警察的怀疑。所以,《警察法》规定,“留置”是为了“继续盘问”,也就是说要问;不但要问,而且还要立即问。本案中的情况完全不同,警察“留置”了该博士后,好像就完成了任务,达到了目的,“留置”以后并没有继续盘问,也没有盘问的书面记录、签字等材料。从法律的观点看,既然你不问,就说明你没有怀疑,既然没有怀疑你为什么还要“留置”他呢?这种不查证、不盘问的“留置”岂不成了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而采取的“留置”吗? 质疑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为何总被某些执法者漠视。 在本案这样一个小小案件中警察的违法之处非常多:将仅仅是没有身份证的人带回派出所进行“留置”,不符合“留置”的前提条件———有证据显示有违法犯罪嫌疑;“留置”而不盘问,不符合“留置”的目的;不听取被“留置”人的陈述和申辩,没有通知被“留置”人的亲属或单位;从关押到释放始终没有书面的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的程序,等等。作为一个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心中一定要装着人民的利益,牢牢树立起人权的观念,强化执法的程序意识,尊重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如果这些做不到,警察就不再是公众的保护神,而很有可能成为公民权利的潜在威胁。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