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死刑犯权利和其他公民权利无必然联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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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7:40 新京报 | |
作者:汝玉成 《新京报》11月26日评论员文章《保障死刑犯权利的象征意义》中讲了这样一种观点:“保障死刑犯的权利具有很大的象征意义。如果死刑犯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保障,那么就可以想象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无疑也会得到保护。因此,罪犯的基本权利保护状况是一个国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底线。”对此观点笔者实不敢苟同。 死刑犯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其他公民的权利就一定会得到保护吗?这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吗?笔者认为不尽然。陈先生的观点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逻辑推理基础上的:普通公民没有犯罪,是好人;死刑犯犯了重大罪行,是恶人。我们连恶人的权利都保护了,好人的权利自然会得到更好的保护。陈先生的这个愿望是良好的,可是,现实却并非如此。无数的现实事例告诉我们,有些时候恰恰是恶人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而好人的权利却无法伸张。举个人尽皆知的例子,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而在二审判决中因一些证据属于刑讯逼供所取得,所以刘涌被改判死缓。刘涌是恶人,可是至少从目前来看他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我们再来看一看无辜青年孙志刚,孙志刚既没有犯罪,也没有违法,却被无缘无故的收容,并在收容站被打死,连最基本的生命权都没有得到保护。从这两件事中,我们不难看出,死刑犯的权利得到保护同其他普通人的权利就一定会得到更好保护之间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因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每个公民在不同事件中所遇到的执法者是不同的。执法者是否公正执法才是公民基本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根本所在。 笔者认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具体的,现实的,是从对普通民众的一点一滴保护中显现出来的,而决不是从对死刑犯的保护中就能推算出来的。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