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时评:俄大学代校长引咎辞职给我们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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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6:08 新浪观察 |
作者:沈峰 莫斯科人民友谊大学代理校长比利宾11月27日宣布,由于该校学生宿舍楼发生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火灾,他将引咎辞职。据此间媒体报道,比利宾当天在会见友大部分学生时表示,他本人对24日凌晨学校6号学生宿舍楼发生的火灾事件“负有个人责任”(11月28日《新京报》报道)。 作为校长,比利宾显然对这起火灾事故负有领导失职的责任。比利宾将引咎辞职,并承认“负有个人责任”,这无论是对公众还是殉难者家属而言,都是必须的。在国外,人们对“引咎辞职”并不陌生,不管是因为责任事故还是政绩平平,还是因为经济危机抑或金钱丑闻,每年都有官员主动下台。 在看国内,这两年,我国许多省(区)市都出台了有关引咎辞职的制度。笔者认为,引咎辞职的初衷是好的,能使一些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减少过失。但引咎辞职从本质上讲是领导干部的自究、自律,对领导干部是一种软约束。它完全取决于领导干部的道德观念、自觉程度,具有不确定性。可以说,这种制度对于那些自觉性不强、道德观念较差的干部是完全不适用的。 “引咎”是什么?“咎”是过失、罪责;“引”是什么?引就是往自己身上揽责任。我觉得,无论发生的“咎”是多大的过失和罪责,能主动“引咎”之人是需要相当勇气的。在这一点上,为官者的道德价值是正值的。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发生了一些完全不应该发生的矿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等。事故原因查明之后,更多的是当事人受到了法律或行政处分,但却少有“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受到什么处理,当然也很少见到有引咎辞职者。这是很令人深思的。 每当一个恶性事件发生时,媒体总是呼吁应该有人站出来负责。但是,由于引咎辞职的“官场文化”没有形成,那些应该负领导责任的人就总是百般推诿,死活不肯从铁交椅上下来。而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领导干部在职不作为、失职渎职、工作责任心不强、官僚作风严重、决策盲目随意、个人品行不端、能上不能下、庸不让贤及贪污腐败等问题,其根源并不在于“引咎辞职”制度的空缺,而在于对领导干部缺乏严格有效的管理、考核、监督;缺乏硬性约束制度或虽有制度却未认真贯彻执行。 公仆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为官一任,守土有责”。可在一些事故中造成人命伤亡因官员的失职与不负责任而灰飞烟灭,有关官员连引咎辞职的勇气都没有,岂不愧对了此话的分量?还有什么比面对人命关天的重大事故连责任都不敢承担更为可怕的事呢? 最近,中共四川省委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在九种情况下必须引咎辞职的责任制度。它首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过失或不当行为,虽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自行提出引咎辞职;对应当辞职却未提出的领导干部,将直接免职。笔者认为,四川省在推行“引咎辞职”制度的同时,强化“追究解职”,无疑是把领导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形式规定下来,是干部管理制度的一个进步,不仅符合从严治官原则,同时有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心,形成官员勇于承担责任的良好风气。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