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不要误读人大的罢免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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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8日18:38 新京报 | |
作者;陈坚 《新京报》2003年11月25日刊登了刘吉涛先生的《影视作品要带头树立“法治意识”》一文,文中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情节在设计上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法律错误:地方人大代表根本无权对公安局长进行罢免。地方人大无权决定当地公安局长的任命。” 而事实上,电视剧中设计的情节并没有错。恰恰是刘先生误读了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才会得出上述的错误观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第10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公安局长作为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人大理所应当有权对其进行罢免。对于人大的罢免权和罢免程序,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第26条还作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些都是人大罢免权的法律基础。 刘文中还认为“公安局长是由政府任命产生的,当然对任命机关负责,无需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观点显然更是错误。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第57条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显然,公安局长是由人大任命,而不是由政府任命。这也就更好解释了为什么人大有权罢免公安局长。 罢免一词人们并不陌生,但对人大的罢免权真正了解的恐怕很少。这应该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而深究其原因我们就会发现,其根源在于人大没有认真和积极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罢免权。 在现实生活中,人大对政府官员的罢免几乎都是因为该官员违法违纪的结论作出之后而进行的,很大意义上是一个形式上的程序,其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罢免并不能对官员起到警示作用。我们从媒体上很少能看到人大因为某政府官员的工作能力而主动对其罢免的报道。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大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权并没有过多的限制。就如电视剧中表现的那样,当人大代表对某位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能力表示怀疑或认为其不称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以对该官员提出罢免议案。这种行为体现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同时对于政府官员更是一个督促。从另一方面来讲,人大认真和积极地行使罢免权也有利于政府官员改变工作作风,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真正做到勤政为民。 罢免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的权力,人大就应该积极和认真地行使,这样能让那些不称职、能力不够的政府官员有危机感,让这些政府官员真正认识到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现实意义。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