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收缴非法物品也要依法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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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12:09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李坚 据11月26日《新京报》报道,25日上午,近千名人力车夫聚集在北京丰台区大红门人力三轮客货运输管理站稽查队(以下简称稽查队),造成当地交通短时紧张。此前,11月21日,大红门街道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把收缴来的122辆黑三轮用电焊销毁。据称,近两年来,大红门一带三轮车不规范运营明显阻碍交通。11月18日,北京市召开交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因此,收缴“黑车”不给车夫出据绝对是不合法的。 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外,还要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另外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程序合法。由于我国各级行政、司法部门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倾向的影响,很多人的程序法治观念比较淡薄。尤其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时经常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依据不予充分公布;对罚没物资的收缴和处理也不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这就会造成被处罚者有一种强烈的被剥夺感,进而产生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强烈对立情绪,其结果就可能演变为被处罚群众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冲突,这种冲突给法的权威性带来极大伤害。 为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一柄双刃剑,既规范民众的行为,又约束执法者自身。执法者不仅担负着保证国家执法机器有序运转的职责,而且担负着忠实执行法律、保证法律实施的使命。 目前,我们很多行政执法者的法治观念还很淡薄、法治习惯还很缺失。在一些行政执法者看来,法是专对别人的,自己是法的象征,法是为我所用的工具。反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便是“我就是法,想如何便如何”的简单粗暴作风。如果执法者自身尚不能严格执行法律,其伤害的就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更是民众对法律的信任! 因此,要保证行政执法程序真正落实到位,就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扩大社会监督,保证每一个公民能够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还要依法纠正违规执法者和破坏程序正义的行为,最终使遵守程序正义成为执法者的自觉行动。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