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一日税官”活动应当缓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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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1日11:41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安隅 据11月25日新华网转载《燕赵晚报》消息,河北省平山县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一日税官”工作岗,在每月1至10日征税期聘请10到30名纳税人当“一日税官”,从办理纳税申报、审查核对、征收税款、登记台账、整理归档,到发票领购缴销、停歇业审批,每一项工作都让他们参与,全程监督。在每月15日、20日,聘请4名“一日税官”随4个管理组到业 其实,开展“一日税官”活动早有先例,浙江、湖北等有关税务部门都开展过此项活动。而我国的其他行政、司法部门也开展过类似活动,如很多公安机关都开展过“一日义务警察”活动。尽管此类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让公民在体验中理解和支持行政司法人员的工作,但良好的愿望并不能掩饰“一日行政、司法活动”给正常的行政司法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 不管是税务官还是警察,他们都是国家公务人员,担任公务员工作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担当。公务员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论“一日税官”还是“一日义务警察”,显然不具备公务员资格所要求的条件,特别是当这些义务工作者在行使一天的行政、司法等工作权力时,一旦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他们自己是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税收工作中有一些特殊的权限,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有查账的权限;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的权限等。这些行为,可以看作是国家赋予税务官员的“特权”行为,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所必须的。而其他公民决不能享有这个“特权”,若其他公民采用这种“特权”方式处理所遇事件,就构成了违法。而“一日税官”不是真正的税务工作者,他们也同样不享有上述“特权”。可是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会给这些“义务税官”带来两难选择。如果他们按照真正税官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将会使“税权”使用范围扩大化,这是正常和谐的法制社会所不允许的,甚至会触犯有关法规法律,尽管“义务税官”是随同正式的“税官”一起去工作的;反之,“义务税官”们若面对突发税收事件无所事事,那么也将失去“一日税官”的意义。 “一日税官”之类的活动,还会给某些行政、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带来借口,因为一旦有类似“一日税官”等临时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出现违规问题,有关部门便可借口说这是该临时人员的个人问题,与组织无关,从而推卸责任。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根据我国法律,公民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公民有协助收税的义务。依法收税绝对是公权行为,而不能由私权所为。如果每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公民理解、体谅时,都要公民亲身体验的话,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要当一天“大夫”、一天“教师”、一天“飞行员”?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