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立法保护艾滋病患者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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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2日17:53 南方都市报 | |
作者:刘素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近日表示,我国将立法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纠正社会歧视,全面预防艾滋病。 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人们健康。”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 目前,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无偿献血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艾滋病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空缺、法律盲点和操作性弱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创制专门法律是必然选择。我们认为,艾滋立法应该注重规范下列问题。 倡导公民的平等权,从制度操作层面摒弃对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观念。我国目前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普遍在就医、就业、日常生活中遭受不平等的对待。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制者,首先在制度和规章操作中,应该构架一个合理的机制,保障艾滋病患者免受慢待、推诿、冷眼等。如果他们在就医、就业时遭受不公正待遇,应该给他们提供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救济途径。要使这一机制得以构架和运行,必须让政府规制机构的规制操作者树立保障人权的法律意识,树立为民服务,以民为本的工作操行。这一切应该在立法时明确化、具体化、程序化,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执法必严,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根本权益。 加强预防宣传。防治艾滋病需要社会整体的力量,政府作为社会整体的组织者,肩负着指挥、领导的职责。针对我国艾滋病流行的传播途径主要是共用针具注射吸毒、既往有偿采供血、艾滋病患者及病毒携带者缺乏相关预防知识等导致的情况,对这些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人员,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宣传教育,使他们树立艾滋病可以预防的思想意识。例如,河南省农村的一些艾滋病毒携带者和患者,知道自己是患者,可是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从没有采取任何的预防措施。造成这种状况的出现,不是患者不想采取措施,而是他根本不知道需要采取预防措施。而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和泰国等都非常重视对艾滋病的宣传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作为保证,控制了艾滋病的流行速度。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艾滋病患者主要是农民、吸毒者及个人生活不检点者等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人员。许多人发病后无力医治,政府有责任给他们提供物质帮助。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宪法的规定,完善对艾滋病人的社会物质保障体系,保障艾滋病患者基本权利的实现,是政府规制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控制艾滋病流行的有效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将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成为威胁国家安全、民族兴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