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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公正之下才得尊严--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2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09日17:54 燕赵都市报

  作者:邵颖波

  交通安全法草案尚处在最后争论的关键时期,就有媒体打出了“撞了白撞被否定”的标题,这种判断无论如何与新闻记者自己的主观价值取向逃脱不了干系。虽然立法者肯定不会在法律文件上写上“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这样的俗语,但这些理性且睿智的人们也不会不注意到,在现实生活中千奇百怪的交通事故中,确实存在机动车驾驶员“零责任”的情况,比如一个人写好了遗书之后投身于车下自杀这种极端现象。

  关于草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如果最终的法律就这样定下来,很好,因为它没有否认任何一方存在完全不负责任的可能。

  “撞了白撞”是法律条文的一种庸俗化的变了形的解释,从已知的报道来看,大多数立法委员否定“撞了白撞”是出于对于“生命尊严”的崇敬,这样立法意图令我们感动。但是说到交通事故处理这件事,如何才能真正体现这样崇高的立法意图,并且确保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导致这样一种好的结果,却是必须要加以认真地分析和评判,绝不能简单行事。我个人认为,既然是交通事故处理(一种民事纠纷),公平和公正原则应当被确立为最高原则。没有这项原则的存在,所谓的“生命的尊严”就不可能有实现的可能。

  现在,有报道引伸出“强者”和“弱者”的概念,这种说法如果不是故意夸大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司机与行人的矛盾,至少也是对于交通法规核心理念全为知觉的表现。交通法规的核心概念是“路权”。道路是大家的,每个人都有在公共道路上依照已经设置好的规定正常行驶(走)的权利,我们现在司空见惯的各种道路标志和路面上的清晰划线,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路权”而来。“路权”虽然各有不同,但是权利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司机也好,行人也好,大路之上并无强弱之分。任何人不遵守路权的规定,就是不尊重法律,就是对别人权利的侵犯,而交通主管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划分责任,确定过错首先也应从这一基本情况出发。其实,从“路权”这一交通法规的核心理念出发,侵犯他人权利———也就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人才是表现出最为强悍特质的人,这样的人不管他是司机还是行人当中都有。

  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带来财产或生命的损伤。这种损伤是双方的,即使是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也如此。伤者或者亡人一方的痛苦当然人人可见,但司机一方的痛苦就未必人人可以理解。事实上,除了事故发生之后心理感觉的痛苦之外,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申辩也得不到认同。这样,在同情伤者心理影响下,司机往往会被强加许多额外负担。有一个事实是,虽然国家立法机关以前从没有明确提出过“有错推定”的原则,但是,你几乎在现实生活中找不到判定司机零责任的结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毋宁说,在事故发生之后,司机都是弱者。如果立法者在新的交通安全法当中确定了“有错推定”原则,那么,你一定会看到,当单独驾车的司机无法证明自己时,他会是怎样的痛苦。

  法律是要让它公平地保护我们应有权利,而不是要它在我们中间分配痛苦与欢乐,这要求它对我们一视同仁,如果它一开始就是带有同情心的,不管它同情的对象是谁,那就表示它肯定不可能带来普遍的公平与公正。再说一遍,没有公平与公正,任何生命都不可能得到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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