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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威船案启示录:中国法院可以受理民间对日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11:50 青年参考

  “中威船案可以告诉我们,类似的民间对日本企业的索赔案是可以在我们的人民法院、在我们中国的土地上打官司的。我们的公民有必要一定跑那么远花那么多精力到日本法院去打官司然后输了又批评人家不公正吗?中威船案的重大启示意义就在于此。”

  本报主笔/黄章晋

  “中日民间的赔偿问题是一定要赔的,不赔偿是天理不容。日本应当知道这些是迟早要解决的。日本的低息、无息贷款支援了中国的现代化,但中日战争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解决好,是难说世代友好的。”谈到中威船案与当前民间不断出现对日索赔的案件时,陈春对《青年参考》说:“这些年,毒气、慰安妇、劳工等等民间对日索赔案,我一直都在密切关注。”

  民间索赔不能和官方索赔混为一谈

  陈春认为:“此案如以胜利告终,对我们来说,是偿了先辈的遗愿。但民间对日索赔来说,是开了一个重大的口子,有很重大的意义。但是,我们这个案子又与其他民间索赔有很大差别。中威船案是民间对民间,而其他索赔更多的是民间对官方,现在日本政府把中国免除日本战争赔款的官方对官方与民间对官方的索赔混为一谈。但这不可能一直坚持下去。”

  莫名其妙的“时效消灭”

  对日本政府对中国民间索赔的策略性态度,中威船案的出庭律师叶鸣向《青年参考》详细介绍分析了当年陈春的父亲陈恰群正式起诉日本政府打官司失败的例子——

  “当时日本政府的抗辩是:第一、对诉讼请求所说事实(两轮被日本政府所夺,请求赔偿损失)一概否定;二、即使诉讼请求所说事实成立,‘依法捕获’亦是行使国家权利。而日本法院的裁断中对此船是否于1938年8月22日被日本政府捕获不做判断,因为,如果说是日本政府抢去了,那日本政府就负赔偿之责,如果说是船只一直在大同海运株式会社那里,那么就得‘大同’赔偿。但它不说,我认为这是政商勾结。它判决的结论是‘时效消灭’,但判决书中却未对此引用任何有效法律条文,而是巧妙地称‘本案被告引用的时效抗辩是本院裁判的依据’,而这个被告(日本政府)的时效抗辩依据是什么呢?是日本1946年颁发的《战时特别赔偿措施法》中关于时效性的第17条,但它只适用于日本国民。在这里,居然被用到中国公民身上来了。这种荒唐的做法当然法庭的判决书上不敢直接引用。”

  叶鸣律师还特别指出,日本所有涉外案件无论大小都集结有英文出版物,但是他在美国读博士期间,遍察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国际司法判例资料,可以找到大量诸如涉外离婚之类的官司,但却始终找不到当年这个轰动性案件的任何记录。他推论道:“之所以法院做出这种不敢示之后人的荒唐判决,恐怕与当时刚刚中日邦交签订免除国家战争赔偿有关。我想原本日本政府是准备了日本要赔偿中威的。但它现在可利用这个免除战争赔款,裁断不对中威船案做出赔偿,可以堵住以后这种类似的民间赔偿口子。”

  法律缺位影响民间索赔

  谈到中国近20年来法律的不断健全与中威船案的关系,叶鸣认为,中威船案能在中国审理与中国的法制健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之所以中威船案当年在日本打,也是因为当时中国法律不完备,是出于在时效性等方面的考虑。而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则为它带来了转机。20世纪80年代后期法律法规的健全,包括各种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使之找到了一些依据。这同时也为其他中国公民就发生于二战期间的权益损失向日本企业索赔提供了依据。

  叶鸣律师认为,中威船案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有非常积极的启发意义。“这几年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大量报道民间因化学武器、慰安妇、劳工等问题到日本起诉索赔。而这些案子全部是在日本法院审理,聘请日本律师。从报道上看,这类官司几乎全部是中国当事人败诉。于是,我们在舆论上经常批评日本法院判案不公。在这么多的民间索赔案中,中威船案是我们国家的法院受理的惟一一起中国公民向日本企业索赔在二战期间损失的案件,而且是第一案。那么,发生在二战期间,中国公民因权益损失对日本企业的索赔能不能在我们国内打官司呢?有没有时效性的问题呢?”

  “我记得最高法院在1987年5月份有一个司法解释,对于《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发生的未处理完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实际上有权延长诉讼时效。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类似的民间案件是可以在人民法院、在我们中国的土地上打官司的。现在我们国家法院可以自己管理自己、独立审判这些案件。我想问,一些类似的案件里,我们的公民有必要一定跑那么远花那么多精力到日本法院去打官司,然后输了又批评人家不公正吗?难道中国的法院不能受理么?我想,中威船案的重大启示意义就是在此。”

  记者还设法联系到了此次开庭被告一方的代理律师陆沪生,但是陆律师拒绝就此案做出过多评价。

  关于巨额赔偿金,陈春解释说:“我们提出这么多的(赔偿)数字不是没有理由的。我们请了专门做海运海事的上海大样行资产评估,我们在1995年的第四庭上派代表到法庭,出具了被告应对原告的赔偿费用,测算到1995年11月30日,应该赔偿312亿7千万日元,根据当天外汇市场的牌价,折算3亿1千2百万美元。现在又经过了8年,这段时间没算上,如果算上这段时间,我想赔偿额度该有5亿多美元。”

  而目前中威的出庭律师叶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补充说:“这个赔偿金额中并未包含因被告的欺诈(称两轮被日本政府“依法捕获”),造成陈氏两代人与日本政府交涉带来的巨大的心力和精神损失。”

  在1996年5月20~28日的第四庭上,被告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的责任,愿意做出补贴。尽管双方还在金额的主张上存在数量级的差距,但被告的和解意图意味着巨额财富的前景开始明朗起来。家族内部在这时突然出现了谁也没有预料到的矛盾和危机。——陈震、陈春兄弟的叔父陈乾康诉船王陈顺通给陈恰群的遗嘱为伪造。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在受理纠纷后,于1996年9月16日做出判决,50多年前船王陈顺通的遗嘱无效。

  这个判决从根本上动摇了上海海事法院正在审理的世纪诉讼。陈春在介绍案情时说:“(这一判决)震惊顾问团,全体上诉上海高院,并向最高院反映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枉法判决。”

  上海高级法院受理了这一纠纷。1998年6月10日高院重新开庭审理,最后做出了撤消第一级法院裁断的判决。这个轰动性的意外插曲使得该案被延迟了整整两年时间。

  陈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被告挑起中威家属内部矛盾。”

  “这次算是告一段落,这次庭议或许可以做出最后的判决。基本上定局了。”陈春对《青年参考》预测该案的前景时表示,“本来1996年、1997年就该判定。因为对方不择手段干扰这个案子,所以拖到现在,现在新的领导班子对司法上的态度和意识有了进步,不能再拖了。从1991年开庭到今天,已经拖延了12年之久。如果从1985年向上海海事法院口头申诉算起,已经有了18年了!”

  叶鸣律师告诉《青年参考》:“本次开庭议程异常简单,我想经过了这么多波折,应该可以说是大局基本上定下来了。”

  记者问:“经过这么漫长的等待,如果最后的裁断还是不尽如人意,你们还会继续打这个官司吗?”

   “如果审判结果不满意,当然还会打下去,我们肯定要打下去,不会放弃,当然,不排除调解。”陈春表示,“我们这一代一定能争取到船案的胜利,告慰先祖父和先父愤懑不已未竭先亡的在天之灵。”

  中威船案原告方律师团名单上五分之一的成员被画上了黑框,而被告方律师亦是前赴后继。一直作为被告方代理的陈发银律师到第五庭开庭时,因声带切除无法发声而委托陆沪生律师代理。在接受《青年参考》记者的电话采访时,陆强调:“对本案我不愿意置评,当然,这一次庭审,双方气氛都是温和的,还是在讲道理的。”(本文特别鸣谢:中国青年报社上海新闻中心的大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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