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地铁“禁乞”关涉公民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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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1日10:47 信息时报 | |
作者:张金岭 “首都之窗”网站上,正在就《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查看其条文,其中第十二条列举了11种被禁止的有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车站出入口、车站和列车内乞讨、卖艺、吸烟、躺卧、擅自销售物品”是11条之一。北京的媒体报道说,今后在地铁这样的公共场所,这些行为将是被禁止的。 任何一个政府都有自己的管理目标,这很正常。但把“乞讨”这样的行为也列为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则是值得推敲的。 在《民治政府》这部久享盛誉的政治学著作中,把街道、人行道和公园等场所称之为“传统公共讲坛”,对这些场所,除非“出于令人信服的政府利益之需要”,一般不允许制定限制性法规来限制人们某一方面的自由。这样的场所还有很多,比如广场、车站、大型商业设施、影剧院等等。这样的场所也有人称之为“传统公共场所”。这些场所,对于人们的“正常行为”,应该是高度开放的、包容的,而不是封闭的、限制的。 像乞讨这样的行为,任何社会里都有,华盛顿白宫前的草坪上有,莫斯科的红场上也有,完全是“正常行为”。对于传统公共场所里的这些“正常行为”,随意加以限制,需要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把地铁出入口的乞讨行为,和拦截列车、向列车等设施投掷物品、损坏车辆和轨道、损坏或擅自移动安全标志等蓄意危害地铁运行安全的“非正常行为”并列在一起,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禁止,这完全是混淆了这些行为的不同性质,无论是事理逻辑还是法理逻辑,都很难说得通。 也许有人会说,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把地铁管理好,给乘客创造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没有人怀疑“出发点是好的”,但为了达到一个正确的目标,并不是什么手段都可以用的。比如美国有过这样的事:某些寡廉鲜耻的律师常常坑人,一些州为了保护公众免受这种律师之苦,并没有去禁止这样的律师刊登一般性服务广告,也没有禁止这些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等组织,而是采取其他的办法来达到目的。因为,对任何公民来说,结社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最重要的权利,这些律师虽然坑害过公众,但不能用剥夺这些重要权利的办法加以制止。这就是公共事务管理中的“最不激烈手段”原则。同样道理,安全的乘车环境当然很重要,但一个人在“传统公共场所”的行动自由更重要,况且这种行动自由是乞丐们谋求生存的基本前提,就更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为了达到一个管理目标,就随意限制少数人的生存空间,是非常残酷的做法。早些年,一些城市为欢度“盛大的节日”,出动车辆把全城的乞丐连夜送到另一个城市,以求眼不见心不烦。即使现在,也仍有广场为了体面、商场为了整洁,随意放一块“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内”的拦路牌。在正常的状态下,这些做法往往关涉到人权问题,公民们应该保持警惕才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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