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萨达姆将面临怎样的审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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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15:00 新京报 | |
作者:何帆 在萨达姆被捕之前,由何方对其进行审判以及如何审判和定罪的讨论已经在政界和学界范围内广泛展开。而在此之前,也不乏国家领导人被他国或国际社会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结合过往的案例、目前的国际情势和相关国际法理论,我认为对萨达姆的审判大致有如下几种可能: 可能性一:成立专门的伊拉克战争特设法庭 尽管在战前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中,白宫发言人弗莱舍曾经透露出将仿照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的形式,设立新的特别法庭对伊拉克领导人进行审判。美国国会部分议员也于今年4月起草了要求成立专门审判在伊拉克战争中领导和参与了违反1907年《海牙公约》和1949年《日内瓦国际公约》的战争罪犯的专门国际法庭的议案。但从目前的国际局势来看,设立专门的国际法庭对萨达姆进行审判的可能性不大。 首先,美国发动战争,并没有经过联合国的授权,连其合法性都遭到了不少国际法学专家的质疑。其次,美军发动战争的重要依据在于萨氏隐藏和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与“基地”组织及其恐怖活动有关联,但直到目前为止,现有的证据都令美方无法自圆其说,甚至陷入了“情报门”的泥潭。因此,几乎不能指望联合国通过专门的决议来授权成立一个专司对伊拉克领导人各项“罪行”进行审判的伊拉克问题特设国际法庭。 可能性二:将萨达姆移交国际刑事法院进行审判 去年7月开始运作的国际刑事法院是针对国际犯罪成立的专门性的常设国际审判机构,它是在199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基础上产生的。 首先,由于担心本国驻海外的军人和外交官成为国际法庭审判的对象,美国政府一直没有签署《规约》,并非规约上所规定的缔约国,伊拉克显然也非缔约国之一,这样就首先排除了依照罗马规约由国际刑事法院对萨达姆进行管辖的可能性,另外,《规约》规定并不对其生效前的国际犯罪行为予以追诉,不利于美国依照自己意愿为萨达姆罗织罪名。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程序复杂,美国会担心审判时间一拖再拖,其对伊拉克领导人的指控可能得不到国际检控机关的支持。另外,国际刑事法院没有死刑规定,量刑相对较宽,侧重于实现国际司法惩治的社会效应。无法达到美国人希望达到的效果,如果做出无罪的判决甚至可能将美国置于师出无名的尴尬境地。因此,美国很有可能以非罗马规约缔约国为理由拒绝将萨达姆移交国际刑事法院。 可能性三:由美国的军事法庭或者联邦法庭主持对伊拉克高官的审理 早在1990年,美国就曾经有过以发动战争的形式将他国领导人抓往本国审判的先例。典型的是巴拿马总统诺列加,他于当年被从本国押赴美国受审。 从指控的内容上来看,美国追诉的重点很有可能是2003年3月20日战争爆发后萨达姆政府对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相关的人道主义战争法的违反。具体包括侮辱交战国死亡士兵的尸体的罪行、非法虐待战俘以及违反《日内瓦公约》中的“军事诚信”原则,指示伊拉克军队在战争中换成平民服装,以诈降的方式乘机对毫无防备的美国军队进行军事攻击,造成了美军士兵的严重伤亡。 可能性四:将萨达姆交付伊拉克本国政府对其罪行予以清算 从伊拉克本国的目前情况来看,其司法制度已经完全瘫痪,在临时政府和新的权力中心成立之前,连以审判的法律渊源都难以确定其正式性和合法性,而萨达姆在本国进行审判是否会引起伊拉克本国的政局动荡,美国也是没有把握的。美国也不可能等至伊拉克的临时政府正式成立、制订新宪法并构建新的司法制度后,才开始对伊拉克领导人的审判。 当然,如果由伊拉克过渡政府成立专门的司法委员会,在美国的协助和监督下对萨达姆进行审判,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揭露萨达姆政府24年的专制统治罪行,达到在伊拉克民众中为美军出兵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寻求借口和辩护的效果,美化美军所谓“正义之师”的形象。 (人民大学国际刑法博士生)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