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也谈英语四级证该不该与学位挂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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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5日14:08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高景芳 《燕赵都市报》12月11刊登了晏扬先生的《英语四级证不该与学位挂钩》一文。该文认为目前绝大多数高校将学位与英语四级证书挂钩的“土政策”,实际上构成了对学生正当权益的侵害。但我认为,事情并非这么简单,很多公立高校把英语四级证(或者还有六级证)与学位挂钩这一现象的背后,其实隐含着一个严肃而复杂的话题,那就是大学的自治与法治 大学本质上应该是自治的。为了保障学术自由,大学应该是相对独立的自由研究场所。这一理念强调学校与权力的相对独立,主张排除过多干预。为了保障良好的教育制度,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都是必须的: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理论依据,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 我认为,一所大学规定自己的学生没有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就不准毕业或者不被授予相应学位,归根到底是属于大学自治范畴的事。惟有此,方能显示一所大学的个性与品格。这也是大学自治的真谛。据报道,北京大学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教授的很多博士生都不能按时取得学位,因为林教授对博士“质量”把关很严,不肯轻易“放水”。还有,清华大学规定学生毕业时都要学会游泳;华中科技大学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大学语文》的学分。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大学自治理念的光辉。如果认为,有学生因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而无法“通过”,就是被学校侵犯了合法权益,那显然是对大学自治的误解。 但是,毫无疑问,大学自治也不能是“无边无沿”和“肆无忌惮”的,而应有一定界限。这一界限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在我国,公立高校虽然是事业单位,却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着部分行政权力,对学生授予学位权即是其一。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学校成为行政主体,而学生则是行政相对人。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当然应该遵循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譬如,“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不利决定时,必须选择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所谓不能用“大炮打小鸟”。显然,根据比例原则考量,没有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就被剥夺取得相应学位的权利显然是“过分”了。毕竟,学位将会对一个学生毕业后的求职、就业等诸方面产生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因此,可以说,英语四六级证书该不该与学位挂钩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处于大学的自治与法治之间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我们明智的做法是不要过早地下结论。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