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免职”怎能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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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5:01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老石 据新华社12月15日电,黑龙江省教育厅近日决定,免去酒后肇事,大耍“官威”的卜玉玲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职务。我看了大吃一惊,如此严重错误竟然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分,这也算树立教育系统良好形象?因为报道称,教育厅多次召开党组会议、全体干部大会和各党支部会议,对当事者进行教育,还开展了整顿思想作风的专项整治教育,要求全体干部树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处理卜玉玲就应根据这条,难道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砸办公室、殴打警察这还不够违反社会公德;被国家通讯社批评,严重影响单位声誉,难道还不够“不良影响”?条例三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有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而免职则是正常工作变动,按条例四十八条,转换职位、晋升降低职务、离职学习、退休等情况才免职。按卜的错误,显然不是免职理由,而应该受到处分。卜玉玲付出的代价是受到舆论严厉批评,仅道义损失,在级别、工资待遇等“硬件”上没受任何影响,不长时间就可官复原职或到别处继续当副处长,一点不违反条例。 因为从事过人事研究,这点说法笔者还是懂得一二,可许多公众还以为免职就是处分。所以我想给大家普及一下概念:免职不是处分,是正常工作变动;免职不是撤职,连最轻的警告处分都不是;如果非要说是处分,也是“中国特色的处分”。现在问题严重在,很多单位把免职作为“保护干部”的一种“有效措施”,丑事出来,民愤极大时先免职,风头一过再重新任职,而档案中不留一点痕迹。简单地说,免职就起一个将错误洗“白”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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