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全民抓捕持枪歹徒”不可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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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5:47 新京报 | |
作者:毕舸 “浙江上虞持枪歹徒开枪袭警,数千警民展开大围捕!”(见12月17日《海峡都市报》)看到这标题,就觉得有些惊心动魄的味道在里面。一个敢于公开持枪袭警的歹徒,真配得上“穷凶极恶”四个字,这个人显然是属于高度危险人物。 案发后,上虞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反暴预案,实行全局总动员,调集近300名警力,实行地毯式的搜捕。警方同时发动群众进行地毯式搜捕。当地街道领导召开16个村干部会议,发动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对于警方大规模搜捕持枪歹徒,防止其继续成为威胁社会和民众安全的“移动危险分子”,是完全应当的;但警方同时发动群众进行地毯式搜捕这一做法,却有些不妥。 “持枪歹徒开枪袭警”是一次公共安全事件,那么在危机面前,我们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公共利益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集合,但它又不等同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公民的个人权利应溶于公共利益之中,但又有其个体性和独享性。 我们一向强调公共利益“优先”。放在这起事件中来说,民众都明白,一个持枪歹徒的存在,对所有人都构成了不特定的威胁,越能更早地抓获歹徒,大家的安全就越能尽快回归原来的稳定保护状态中。所以,动员之下,人人奋勇。从这一点来说,在民众心目中,公民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形成了一致。 但同时,一个危险的歹徒,手中有可以致人以死命的枪,在这样的双重危险面前,任何一个平民,不管他是身强力壮的大汉、一腔热血的青年,或是老人、妇女,身处的危境是一样的:一旦遭遇歹徒,他们几乎是赤手空拳地暴露在歹徒的枪口之下,这样的危险系数是难以估量的。同时,这种力量的悬殊对比,并不因双方的人数寡众而改变,反而会客观增大民众遭遇危险的几率。 所以,即使民众有高涨的热情,主动愿意协助警方抓捕持枪歹徒,警方也应当婉拒,不能来一个“动员群众进行搜捕”。毕竟,在“帮助警方抓坏人,维持社会稳定”的口号之下,一般人也是很难拒绝的。 个人权利完全让渡于公共利益,只有在事件重大,而公民完全个人自主的行动有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时候才能被允许。持枪歹徒袭警事件虽然重大,但如果当地民众不参与行动,并不会对抓捕产生决定性的负面影响;倒是全民抓捕,万一出现不应当的人员伤亡事件,那么警方肯定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而公民最重要的生命权也可能因此被剥夺,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些是得不偿失的。 警民合作抓歹徒,长期以来似乎成了一种惯例,倒不是这种做法完全不可取,但也要区分情况。在抓捕一个持枪歹徒时,就不要兴师动众地麻烦普通公众了吧。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