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豆奶案”昨判 被告人不服欲上诉(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2:56 华商晨报 | |
郝国栋、郝佳乐宣判后被押上车 新新 事件造成292名师生中毒主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晨报讯(记者陈萍 晓寒 驻地记者刘亮 通讯员杨力) 昨日上午,造成292名师生中毒的“海城豆奶”案一审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郝国栋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郝国栋(53岁,鞍山宝润豆奶有限公司及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郝佳乐(24岁 鞍山法院两次开庭审理 9月28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郝国栋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偷税罪,对郝佳乐和兰松涛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1日和26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11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自行更改生产配方及原料、配料和生产流程的行为是否违法”、“抗营养因子是否是导致中毒的罪魁祸首”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从上午8时开庭,到晚上9时30分才宣布休庭,时间长达13个小时。 在26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中毒原因和中毒人数两大焦点进行了辩论。 郝国栋的辩护律师对调查组的认定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超标细菌和污染物,而公诉机关出具的资料已排除细菌性和化学性污染中毒的可能,只是植物性中毒的可能没排除,但植物性中毒未在《刑法》第143条之中。因此,对郝国栋不应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郝国栋的律师同时又对“造成292名师生食物中毒,后果严重”表示质疑,他认为中毒人数的数据来源于6月1日海城市卫生局下发的文件,实际上只有36人有19日当天的病历。 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郝国栋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郝佳乐对造成292人食物中毒的后果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其为从犯,依法从轻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兰松涛犯窝藏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郝国栋、郝佳乐、兰松涛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新闻回放<<< 292名师生喝豆奶中毒 今年3月19日,海城市兴海管理区8所小学的部分师生因饮用了鞍山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痛、头晕、呕吐、低热等症状,造成292人食物中毒。经国家卫生部派出的联合调查组认定,“本次事件是由饮用‘高乳营养学生豆奶’造成的食物中毒。”随后,郝国栋、郝佳乐、兰松涛被抓获。
相关专题:辽宁海城学生豆奶中毒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