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并非死于民愤 公众不应怀疑判决的正义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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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05:11 中国青年报 | |
杨亮庆 据新华社消息: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在新中国司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有人欢呼,欣喜于罪大恶极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人感叹,认为脆弱的司法权力在一片喊杀声中无法保持应有的独立。 与全国人民一样,对于刘涌案的审判详情,笔者不得而知。但是,无论从刑事司法的专业角度,还是基于公民审判的法理原则,或出于大众传媒的监督职能,笔者都无法得出刘涌被判死刑是因为民愤的结论。 第一,何为正义? 正义分两种: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一个法治国家,这两种正义缺一不可。程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实质正义建构的是扬善除恶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两种正义分别追求的目标所在。 关于刘涌案,舆论发生了激烈的争论,观点截然相反:来自民间的声音无法理解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黑社会首领为什么能得到缓刑,强烈要求遵循民意,落实正义;而来自律师和部分法律专家的意见则认为,本案的证据受到过“污染”,颇多漏洞,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严禁的逼供行为,缓刑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从学理的角度而言,这两种声音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正义理念: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一种目的论的正义原则,只要人们的行动体现了他们内心所认定的正义价值和原则,那么这个行动就是正义的。民间不满改判的声音,背后所依据的就是这样的实质正义理念。而程序正义强调凡是正义的行为必须超越人的意志,符合人们事先约定的道德或法律规范,只有符合规范的行为才可能是正义的行为。律师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所遵循的,是这样的程序正义理念。 第二,民意不一定代表正义。 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和法律经验表明,法律从民众中来,却又高于民众。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和司法职业经验的一般民众,很难理解三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一审、二审、提审的缘由,更难理解辩护律师和法学专家关于“程序正义”的信仰。 “文革”时期,“人民审判”蔚然成风,革命群众经常坐在一起讨论和决定司法审判。大伙儿听到罪大恶极的杀人、强奸、反革命案,愤怒地一起怒吼:死刑死刑,立即执行!无数的冤魂就在群众的吼叫中产生了。实质正义凭借的是人们的善良意志,但善良意志假如没有法律的规约,同样会好心办坏事。 第三,独立审判是否能经受得起民意的影响。 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独立审判”的原则,绝大多数人也不会反对司法独立理念,但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实现程度并不理想,干扰司法独立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我们知道,领导意志干扰审判已经成为最令法院院长头疼的事。近日媒体报道,据某法官透露,现在70%的执行案件都有相关领导批条子、打招呼,这已成为“执行难”的痼疾。因此,我们不能再容许任何影响判决的非法律因素存在。 英国就有专门的《蔑视法庭法》严格规制媒体监督,如果关于案件的报道“将对正在争议的诉讼过程的公正产生严重妨碍或损害,形成实质性危险”,媒体就可能被判蔑视法庭罪。有不少媒体为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超越法律限制报道、评论,最终搬起石头砸到了自己的脚。因此,民意(包括作为其代表者的新闻媒体)影响社会生活也必须在宪政框架内遵循一定的规则。换言之,民意发挥作用亦有边界。 总而言之,刘涌被判处死刑,是三级人民法院各自援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在判断证据、听取意见、质证辩论,并且经合议庭集体讨论后做出的结果,公众不应怀疑它的正义性。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