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严禁拖欠民工工资及用物品抵工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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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6日21:3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王文韬、李杨)从明年开始,北京市所有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拖欠工资不得超过30天。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用物品抵工资的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记者26日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北京市从2004年1月22日起实施《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关工资支付原则的具体化。《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郭克利说,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除要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外,还要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还要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补偿金总和的两倍以内的赔偿金。此外,在市场风险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为严格落实这一规定,郭克利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须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针对目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规定》要求首先在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欠薪应急保障机制,在企业中设立工资预留账户,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的应急保障。同时规定,违法发包单位必须承担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据介绍,截至11月底,北京市今年发生劳动争议案件13238件,其中工资争议案件5703件,占案件总数的43.08%,居各类劳动争议案件之首。 相关专题:劳务企业欠付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