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论:刘涌案中法学家错在了哪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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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08:57 瞭望东方周刊 | |
文/王怡 他们拿了当事人的钱站出来说话,却羞答答不澄清自己的“有机”身份,试图以传统知识分子俯视苍生的姿态蒙混过关 刘涌案已经煞尾,但各种争论还在回响,经日不绝。是否刑讯逼供仍是公众不肯放 当初陈兴良等法学家在刘案中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是以这种骄狂的姿态说话的。但他们遭到垢病,最大的一端却是他们拿黑社会老大的钱去替人家说话,然后用法学家的架式非正常地影响司法。这件事的背后有一个知识分子的角色问题。人们把法学家看作维护普遍正义的传统知识分子,但陈教授等在此案中却以“有机知识分子”身份出现在公共领域。一方面人们对法学家的浪漫想像存有偏见,但人们对法学家超越利益立场的普遍性的崇敬和想像却落了空;另一方面,法学家们在充当“有机知识分子”时还不习惯,于是以传统知识分子的名分去干有机知识分子的事情。一边干一边自我陶醉在维护普遍正义的假象中,保持着一股“为万世开太平”的矜持和傲慢。 “有机知识分子”是葛兰西提出的一个经典概念。他认为传统知识分子是一种超越于一切利益立场的、自我定位于追求普遍真理的知识分子。而有机知识分子很明确地把自己的立场与某个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挂起钩来。他就是很鲜明地并且仅仅只为自己所在的那个“阵营”服务。 在现代社会,大量的知识分子其实都是“有机知识分子”,他们的思考和工作和某种特定的、个别的利益紧密联系,他们的职责是在一种特定利益立场下说出一部分的真理。社会学科中尤其是法学,它的“有机”成分几乎是最高的。因为现代法治中无论立法还是诉讼,都是一种有机的观念、事实与利益的对抗机制。这个对抗机制中的每一个法学专业人士都是“有机”的,通俗点说也就是“有钱”的。甚至包括学院中受聘于各种机构、拿各种课题订单的法学家们。 法学是一门具有普遍性的学问。但这不代表法学家就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知识分子形象。因为学术也是一个对抗机制。拿了谁的钱就为谁说话,只要不说假话,就符合有机知识分子的职业道德。认为学者一定是普遍正义与真理的外观设计,这是一种对知识分子刻舟求剑的想像。所以我说陈教授出具法律意见书、拿当事人的钱,这本身没有问题,拿得再多也是天经地义的。但为什么律师拿当事人的钱、只阐述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和事实,大家可以接受, 但陈教授这样做舆论就不能接受呢?关键在“律师”是一种典型的“有机知识分子”职业,他摆明了自己就是只帮一方说话的。但“学者”这个职业却残存着传统知识分子的定位。他们拿了当事人的钱站出来说话,却羞答答不澄清自己的“有机”身份,试图以传统知识分子俯视苍生的姿态蒙混过关,并利用了人们(包括法官)对这一残存身份上积累起来的无形资产的信赖。 其实法学家向法院递交某种意见也无不可,可以对比美国司法中“法庭之友”的做法。但“法庭之友”是允许非当事人站在被告或原告一方,向法庭提出一种友情的“辩护状”或起诉状,法庭通过这种方式把舆论接纳到庭审中来。“法庭之友”的身份是很鲜明的,即使某个“法庭之友”自认为是在维护普遍正义,但他在技术上也必须放弃中立。只有放弃中立,他的观点才能进入法庭。但刘案中的法学家明明是接受被告方的“有机”邀请,却以貌似中立的学术身份来提交类似文件,这就凌驾在了司法程序之外。这种虚假的中立性就像立法过程中虚假的整体“民意”一样,背离了司法和宪政在对抗中寻求均衡的精神。 诉讼是这样一种模式,你要发言就必须先问你屁股坐在哪边。法庭不能接受任何一种自诩为不偏不倚的观点,因为只有法庭本身才是不偏不倚的。陈兴良等人既拿人家的钱要求发言,就是一个已经介入此案的“有机知识分子”。但发言前又干咳两声说自己下面的话是出于维护司法正义。他这话要是真的就对不起人家刘涌,是假的就对不起所有其他的人。 声明:《瞭望东方周刊》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