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绩效审计面临的瓶颈和变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4:25 新京报 | |
作者:周士君 开全国绩效审计之先河的深圳,对几个财政投资的项目进行的绩效审计果然不虚此“审”,舆论哗然。正所谓“本地媒体如此声势浩大地声讨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前所未有”(12月26日《新京报》)。然而,揭示出如此多问题的审计报告,却陷入了如何“处理”的尴尬境地,其实这完全是预料之中的结局。 那么,影响绩效审计的瓶颈在哪儿呢? 其一,审计部门与政府决策者先天的“有机联系”,注定其对政府决策活动本身的审计监督难免“虎头蛇尾”。就我国现行的审计监督管理体制而言,还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局限性。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审计监督实行的是“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尤其是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实权”均由地方政府掌管,各级人大要过问审计机关的监督活动,首先需看政府的脸色。即依照现行管理体制,深圳开展的绩效审计早晚都难免面对“自己审自己”的尴尬,审计机关产生的审计结果若向人大汇报,必须“依法”经当地政府领导首肯,然后再以政府的名义向人大汇报。在这样的机制背景里开展绩效审计,就绝不可能出现本届政府审计本届政府的情况,即便审计,也难免出现走过场或程式化倾向。因为实施绩效审计的主体实际上仅相当于地方政府的一个内设机构,如此一个“依附身份”色彩极浓的机构,即便有开明领导的撑腰,真正实施起监督来也难免畏头畏尾。 其二,“事后审计”的监督程序,可能令绩效审计“只开花不结果”。因为在现实的审计工作中,时下审计机关接受的审计任务,绝大部分为“事后审计”。就以与绩效审计有许多类似的经济责任审计来说,按规定应在责任人旧岗位离任之前对之实施审计,可实际上许多地方的组织部门出于各种目的,往往采取先调任后审计。这样,即便你审计部门查出些问题,人家那边责任人早已拍屁股走人,最终审计机关也只能落个瞎子点灯白费蜡的尴尬结局,而最终落得一堆看似“动真格”的无用数据。再以绩效审计为例,每届政府领导的决策层对自己决策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非一无所知,故而其不可能主动派审计机关对自己的失误进行清算,即便需要对上下有个交代,决策层也往往只会拿那些早已“撤离干净”的上届政府开刀,使所谓的绩效审计绩而不效。若这种事后监督的执法程序不改善,即便是绩效审计开展得再好,恐怕也难逃尽向“明日黄花”放空炮的结局。 那么,有没有在现有体制内实施“变通”的途径可走呢?国家行政学院的杨小君教授在《新京报》撰文,提出“让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等参与财政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并将全部的审计结果公开公示、向人大报告”。其实这也仅仅是一条在理论上有可行性的“变通”,因为要“动用”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还存在许多具体操作层面的瓶颈。比如这些看似独立的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服务都是有尝的,接受业务的方式是“谁委托、谁付费”。假若让政府委托,不仅需要一大笔的公共财政资金,而且还可能又回到“自己审自己”的怪圈。假若让人大委托,不仅会因对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监督本身就是政府的权力而仍无法避嫌,而且会在“付费”环节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从而影响到绩效审计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当然,要逾越上述绩效审计的瓶颈或走出“变通”的误区,也未必就到了彻底无路可走的地步,一个相比较行之有效的权宜之计,就是在绩效审计上实行“上审下”,即由上一级的审计机关来担当下一级绩效审计的实施者。但如此实施绩效审计却又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不应有的行政成本,而且绩效审计的效果同样也会打上一定的折扣。因此,加快立法步伐,理顺监督体制,才是使绩效审计真正起到实效的关键所在!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