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到底有无罪过 各地出台禁讨令合法性需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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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4:34 瞭望东方周刊 | |
文/盛大林 日前,苏州市民政局、公安局、城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禁止在火车站、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繁华街区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交通要道进行乞讨。据城管局负责人介绍,对不听劝阻的乞讨者,要遣送到民政部门。对屡劝不听者,还可以进行罚款、治安拘留,移送回原籍,严重的将追究 在城市的某些区域禁讨是否合理,此前已有很多论述。让笔者感兴趣的是苏州禁讨的执行过程── “对不听劝阻的乞讨者,要遣送民政部门”,怎样“遣送”?如果乞丐不愿意被“遣送”怎么办?强制遣送肯定违法,再者,“遣送到民政部门”后怎么办?所谓“民政部门”应该是指救助管理站吧,可救助管理站也是来去自由的,乞丐即使被送进去了,马上还可以出来,奈何?如果救助管理站把他们关起来不让出门,那岂不又变成了原来的“收容所”? “对屡劝不听者,还可以进行罚款。”怎么“罚款”?乞丐有“款”可“罚”吗? 再就是“治安拘留”。法律依据在哪里?就凭市政府三家职能部门的那一纸通告,就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吗? 还有“移送回原籍”。怎样“移送”?总不能像以前的收容遣送一样吧。连国务院出台的《收容遣送办法》都因不合法而废止,苏州市的这个通告难道就能搞强制性的“移送”?再说,“原籍”要是在本地,怎么办? 最可怕的一句是:“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众所周知,只有触犯了刑律,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请问:乞讨──包括在任何区域乞讨──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哪一条哪一款?如果找不出,检察机关怎么指控或起诉,法院又如何作出有罪判决呢? 近来,关于禁讨的新闻不断。成都、南京、北京等地纷纷酝酿推出“禁讨令”。这些已经或即将出台的政府令,其合法性都需质疑。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都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也就是说,连国务院颁布的条例都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遑论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发出的通告了。 相关专题: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