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妥善处理“撤职后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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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30日14:43 晶报 | |
作者:童铁丁 最近深圳市监察局公布了对笔架山公园擅批乱建一事的调查处理结果,决定给予笔架山公园管理处主任王辉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副主任文东平行政记大过处分。这是深圳市公务人员因严重违抗政令被撤职的第一例(相关报道见本报12月27日A7版)。 深圳市第一例查处政府官员违反政纪的开启,说明了我市整肃政纪的决心和意志,也是对于那些“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官员的一种警示,其意义当然不言自明。但笔者也注意到,在笔架山公园违法建设中,还牵涉到其他合同单位如建筑施工单位的问题。在惩处王辉个人的同时,政府是否也有必要对停止违建的工作作出适当处理,比如对建筑合同单位进行合理的补偿,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违法建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政府与企业进行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政府在其中的强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政府由于其公信力价值,合同相对人往往默认政府的强势,相信政府的权威。从新闻的内容来看,我们知道,作为合同单位的建筑公司出于对政府的信任及经济效益等原因,已经进入场地进行了施工,作出了有关工程投入。 而在这其中,由于有关文件规定仅是下发到相关公园单位,施工单位可能无法获知政府部门对笔架山公园不能乱建的政策(当然,如果有关政策是公开发布则须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处理笔架山公园擅批乱建,企业似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政府部门在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时,应及时维护政府威信,对相应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 同时,对于有关责任人追究的问题,还不能仅停留于“行政撤职”,责任人违反政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在代位补偿的同时,应依法要求其予以赔偿。否则,政府官员违反政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由企业来承担苦果,不仅损害政府的声誉,对企业也非公平之举。而对于有关责任人,则容易让人产生以“行政处分”取代“经济制裁”之嫌。 处分有关责任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不仅显示出从严治政的理念,同时,也凸显出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的公平、平等的理念。换言之,只有追究由于违反政策所造成的国家损失,才能让一些目中无法无规的决策者在经济上产生“切肤之痛”,慎思谨行地进行决策。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