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真实的谎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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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5日15:11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杨曲 好像有一部外国电影叫《真实的谎言》,没看过片子,不知道它所谓“真实的谎言”是什么意思。谎言而可以是真实的,这看起来像一个悖论,不过对于文艺作品不必较真。有没有科学意义上的“真实的谎言”?没听说过。但法律意义上的“真实的谎言”或许有吧,这从张铁林诉周璇、《成都商报》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结果中约略可见。 为了说明问题,不得不引证一点媒体报道的审判结果。第一被告周璇因无证据证明自己从未说过“以性做交易”、“‘皇上’提出怪要求”的话而输了官司,这就不用说了。关于第二被告,报道说:“《成都商报》的报道,来源于周璇的叙述,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在没有对方姓名的情况下也无核实的义务;对周璇主动约见记者,公开当众明确指出其邀请担当签售嘉宾的影视大腕‘皇阿玛’就是张铁林的报道,反映的内容亦基本真实,故不构成对张铁林名誉权的侵害。”(据《羊城晚报》)注意,这里有两处法律认定的“基本真实”。 话从我嘴里说出来,由你报道出去,如果你的报道不走样,那么我说的内容与你报道的内容应该是一个内容;然而如果我说的是谎言,你的报道却可以真实———这虽然有点怪,法律却是这样认定的。又因为我说的毕竟是谎言,也就是不真实的、虚假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你报道的内容也一定是不真实的、虚假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说你真实,仅仅因为你真实地记录了我的谎言———这大概就可以看作一种真实的谎言。 新闻以真实为生命,但新闻也常常与谎言偕行,即真实地报道谎言。跳出娱乐圈,放眼社会,这真实的谎言其实早已有之。比如媒体曾报道过亩产10万斤的消息,这固然不能说是真话,却未必是记者杜撰的。卫星是别人放的,记者只不过将别人放的卫星依样画葫芦到报纸上来。对此,人们从情理上可以将“假大空”归咎于媒体,而从法律的观点看来,就应视媒体“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实”,充其量不过是真实的谎言而已。以前人们不以为这是真实的谎言,因为从未有人追究过媒体的责任。现在即便知道了这是真实的谎言,就更不会有人去追究媒体的责任了,因为人们从此知道了媒体原来并无责任。推而广之,近年来常有领导为了政绩向下面要数字,直到下面报上来的数字让领导满意为止,这也是追究不到领导的责任的,因为数字无论多么虚假,毕竟是下面报上来的,领导向上面报,或者向媒体披露,不过是真实地反映了下面报上来的数字而已。 对于叙述者(比如媒体或领导)真实地重复了别人的谎言,法律也许真的无法追究其责任吧。不过,若说这种真实的谎言不构成对什么人的侵害,则未免大谬。虚假数字对群众利益的侵害就不用说了,就说“皇阿玛性交易”事件吧。当周璇声泪俱下地述说受到性骚扰时,所知者不过是个别记者,这侵害实在太有限。惟有当媒体报道出来,才在全国范围里对当事人的名誉权形成严重侵害,莫以为人们连这一点都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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