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非典早期预警症状监测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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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14:06 新闻晚报 | |
本报讯为进一步加强非典的监测报告和早期预警,市卫生局根据卫生部要求,结合本市预防控制非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并于日前正式发文实施。 据市卫生局介绍,非典早期预警症状监测工作主要是通过开展对“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非典预警病例”的监测,早期发现非典疫情,提高对非典疫情的 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早期预警症状监测实施方案,明确160家非典监测点医院作为本市非典早期预警症状监测医院。要求监测点医院内科门(急)诊和发热门诊医务人员按照监测病例定义,每日统计当日就诊门(急)诊数、发热呼吸道病例数和发热肺炎病例数,并每日汇总当日报告的数据,通过“上海市SARS动态监测系统”向医院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监测点医院内科(呼吸)、儿科、保健科、门诊、急诊、发热门诊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诊疗中诊断为非典预警病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填写“非典预警病例报告卡”,由医院传染病管理专职人员在2小时内向医院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真报告,并在当日通过“上海市SARS动态监测系统”向医院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监测点医院应将本院非典预警病例的转归情况每天通过“上海市SARS动态监测系统”向医院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监测点医院每天对本院的“非典预警病例报告卡”进行分析,发现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之一的,应在2小时内向医院所在辖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天对本区(县)的“非典预警病例报告卡”进行分析,发现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之一的,应在2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对辖区内医院上报的非典疫情预警指标也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在核实后2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天对全市的“非典预警病例报告卡”进行分析,发现符合非典疫情预警指标之一的,应及时向市卫生局防病办报告;对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监测点医疗机构所报告的非典疫情预警指标也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在核实后及时向市卫生局防病办报告。 方案中还明确,对非典预警病例和疫情预警指标的调查和处理,参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预案》中留院观察病例调查和处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记者贺天宝) 相关专题:广州新发现一例非典疑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