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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能源出路首当完善节能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07日17:07 中国青年报

  作者:翟勇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汽车的发展最为显著。不过两年,私人汽车便从一种奢望发展到挤满大街小巷。汽车业的发展不仅使城市交通拥挤不堪,更使汽油供应紧张,能源紧缺。

  社会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地方开始限制用电,能源问题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对能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因石油的储量是有限的,我们还要为子孙后代储存一定的能源,因此各国都将能源战略置于国家安全的重要地位。

  寻找替代能源是一个重要而有效的出路,政府已高度重视并在采取措施,但这需要在科研上有较大投入,需要一定的时日。

  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节约能源。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很低,仅为33%,与世界先进水平差10个百分点,是世界上产值能耗最高的国家之一。因此也可以说我国的节能潜力很大。

  实现节能目标最好的出路是建立有序、合理、规范、有权威性的节能制度。因此,尽快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当务之急的事。

  我国的节能法于1998年1月颁布实施。情况发展到现在,已面临诸多新问题。

  第一,节能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在环境立法中确立了诸多的制度和措施,包括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等,但这些制度没有引入到节能法之中。

  第二,立法理念滞后,例如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带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没有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理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发区、工业园区、居民生活小区越来越多,这些地区应当施行集中供热,以节约能源,而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范,只是抽象规定,国家鼓励“集中供热”。

  第三,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谁是节能监督机构,也没有对如何进行节能监督确立具体的制度。一些地方成立了节能监察中心,对监督节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样的机构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第四,现行法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如对“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问题,企业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认证。而鉴于我国能源问题的严重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将这一条修改为认证强制原则,而不应是“自愿原则”;此外,现行法在法律责任上不健全,没有对浪费能源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与我国的传统刑事责任原则有关。“贪污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而我们的刑法关于贪污行为久已有了明确的责任规定,但对于浪费却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和责任。随着节约能源问题的提出,这个问题应当予以考虑了。

  此外,现行法许多条款中对权利义务的关系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仅停留在一般性要求,缺乏明确的实施办法。而且关于节能资金来源的解释不充分、不具体。

  完善的节能立法,应将环境法律制度中确立的有关制度和措施纳入到节能法中,完善节能管理的法律制度,明确监督机构,具体规定监督措施,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居民生活小区作出集中供热的规定,完善法律责任,提高法的权威性,对节能管理机构、人员作出资质、资格要求,建立专项节能资金,保证节能经费的来源。完善节能立法与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紧密相关,这项工作应尽早提到国家的议事日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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