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我国反腐战略转变 民主监督预防高官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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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2日18:01 瞭望 | |||||||||
文/瞭望周刊记者李一帆 以“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的重申、“廉政法”的加紧调研起草等一系列动作为标志,中国历经数年的反腐败斗争正出现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性变化,一个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轮廓正逐渐清晰。中国的反腐败战略正在经历一次战略性调整。从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六大的工作报告和中央纪委全会透出的
惩治和预防高官腐败 党中央总书记公开承诺严于律己,中央政治局带头向中央全会述职述廉——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坛吹出的新风,令国人为之一振,人们从中看到了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正加速推进,观察家们也从中觉察出中国反腐败战略的战略转向。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郑重表示,他自己在党风廉政方面一定以身作则,诚恳地希望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他进行监督。这个表态赢得了现场热烈掌声。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说到做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史无前例地把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述职述廉列入会议的重要日程。 此举影响深远。在中央的示范下,地方省(市、自治区)、市(州)、县(市、区)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向同级党委全会述职述廉已渐成制度。 与此同时,中央惩处高层官员腐败问题的力度明显加大。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根据党中央的要求,切实加大了对高级干部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先后查处了10余起省部级干部的腐败案件。各省(市、自治区)纪委也都加大了对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 吴官正同志在充分肯定十六大以来的办案工作成绩时,强调要继续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坚决惩处腐败分子。可以肯定,严肃查处高中级领导干部腐败问题的行动必将向着更深入的方向发展。 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针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作为中央文件正式颁发。《条例》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事项进行了严密的规范。这一《条例》的出台和贯彻落实,将对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人产生十分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有效地预防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人腐败问题的发生。 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 新年伊始,各地按照中央纪委的要求,把查处和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作出了部署安排。 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万事民为先”;吴官正同志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员干部能否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直接关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定“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必须切实维护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努力拓宽纠风工作渠道,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理顺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从实际看,一年多来,中央纪委对查处和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抓得非常紧。吴官正同志对学校乱收费,公路、水路交通三乱,食品掺假、医药生产和购销不正之风等问题多次作出明确批示,引起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各地治理力度明显加大,不仅严肃查处了一大批有关案件,而且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如湖南省纪委专门颁布了《民营企业投诉工作若干规定》、《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等规章。 重视预防腐败 在近几十年里的反腐斗争中,以往的提法都是要“反对腐败”。而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反对和防止腐败”。加上“防止”一词,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性变化,表明中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转到了“惩”与“防”并重。这一具有深远历史和现实意义的转变,不仅仅是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主观要求,而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从一定意义上说,防止腐败比惩治腐败更重要,同时,又具有更大的难度,从另一层意义上讲,反腐败既要治标,更要治本,十六大把防止腐败提上重要日程的一个重要依据(前提条件),就是因为全党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为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必须把预防提上重要日程。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明确提出建立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根本思想。部署工作任务的第一条就是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严格执行党的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四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八项要求即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允许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廉洁办事,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放任自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自觉接受监督,不搞特殊化;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同时还从制度、监督方面提出了防止腐败的要求。 把反腐败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一是加紧制定并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二是加紧修改并颁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正在中央纪委主持下紧锣密鼓地进行调研起草,各省(市、自治区)纪委已配合中央纪委法规室完成了课题调研和所分配的章节初稿的起草任务;四是中央纪委召开了一次高规格的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在京的中央纪委常委全体出席了会议,吴官正同志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央纪委副书记夏赞忠同志作工作报告。 吴官正在讲话中强调“要把反腐败工作中一些成热的经验不断上升为法规制度,有的还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为国家法律,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他还强调“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关键是党委要在反腐败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提出和制定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处理重大问题方面发挥协调作用。”为此,他要求“各级党委、纪委要把法规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认真研究。要善于提出重大政策措施,善于通过法制来惩治和预防腐败”。 夏赞忠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中国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他把这个体系简述为“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制定或认可,包括其他有党内法规制定权或国家立法权的党组织、地方人大、行政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若干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规、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夏赞忠指出,“这个体系大致包括三大法律制度规范,即: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规范;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的组织、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制定的关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规范。”这个体系大致有以下十个法规制度门类: 1、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总类,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政监察法》等; 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其他行为规范方面的法规制度; 3、查办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及其他工作程序方面的法规制度; 4、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方面的法规制度; 5、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 6、监督制约和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 7、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方面的法规制度; 8、纪检监察职能、组织机构建设、内部监督方面的法规制度; 9、与国(境)外有关机构进行反腐败协作方面的法规制度以及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起草制定的国内法规制度; 10、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地方各级党的组织、行政机关的有关法规制度。 同时,会上还印发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2003—2010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征求意见稿),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条例》等29部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纳入了起草制定计划。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15部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纳入了修订的计划。 民主监督民主治腐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民主监督、民主治腐理所当然是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十六大以来,中央和中央纪委在民主监督、民主治腐方面也已经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一是刚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充分体现了民主监督、民主治腐的精神。《条例》用3条的篇幅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扬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用2条的篇幅对述职述廉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充分保障和发挥各级党的委员会成员对同级党委(党总支、支部)领导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作用;用4条的篇幅对民主生活会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挥党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尤其是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用2条的篇幅对信访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挥党员、群众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举报控告的权利和作用;用2条的篇幅对舆论监督进行了明确规定,意在保障和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各级党组织及其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用3条的篇幅对谈话和诫勉进行了明确规定,用2条的篇幅对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用5条的篇幅对监督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意在促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部门认真对待和处理民主监督中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和事项,保证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的有效性。 二是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方面采取了一些实质性步骤。民主推荐干部、民主评议干部等已基本形成制度,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范围日益扩大,任命和推荐任命领导干部实行全体党委委员表决制在一些地方也已经形成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的用人腐败问题。这些措施和做法虽然还有待完善和进一步规范,但其来势是好的,按照这样的路子发展下去,必将对防止用人腐败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是政务、厂务和村务“三公开”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较好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的知情和监督权利。 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前夕提出的依靠人民监督政府的思想,在讨论、探索了50多年之后的今天,终于有了实质性的步骤。□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