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规程 可先救助后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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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04:18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武汉1月18日电(记者从玉华 通讯员曹红) 受助人员一般不超过10天,一年之内在同一救助站已救助3次的,不再享受救助。这是湖北省民政厅近日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中的内容。该规程的出台将使湖北省救助站实施救助时更加规范。 规程规定,工作人员不准酒后上班、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 可获救助者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但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者除外。 按规定,提供救助时,求救者应提供个人情况,但在实际中,一些老年人、小孩子等特殊人群说不清楚自己家住何处。新规程规定,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救助期限视受助人员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时的,需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查不到地址和任何亲友者最多在站内救助1个月,之后报政府部门安置。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3次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 在救助标准方面,该规程规定,救助站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一日三餐的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原则上实行单人床铺。站内要有卫生间、盥洗室,有集中活动场所,提供开水和热水。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者,提供乘车(船)凭证。 相关专题:孙志刚事件终结收容遣送历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