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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乞丐该如何治理--政府在两难中学会执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25日08:52 北京青年报

  有报道说,随着2003年下半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代之以“救助管理办法”,各大城市街头的乞丐有大量增加之势,且大部分乞丐并不愿意接受救助,而宁愿混迹于街头,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社会治安,被视为城市管理的“盲区”和隐患。因此,有些城市已经采取了若干补救措施,比如出台某些特定区域的“禁讨令”等等。

  围绕“禁讨令”,舆论也已经多有议论,反对者认为行乞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乞讨
权、流浪权也应该像其他人权一样受到尊重;赞同禁乞者在陈述观点时,则大多从揭露目前乞丐的有组织、职业化入手,认为“生活无着”的人才具有行乞的合理性,而有组织、职业化的乞丐,则有违于行乞求生的本意,是为了不劳而获的一己私利而给我们的城市添乱,所以必须加强治理,还城市一个光鲜、漂亮的形象。以否定乞讨行为的正当性而显示禁乞规定的合理性,是大部分禁讨政策出台前一定进行的铺垫。

  应该说,在多数情况下乞讨行为并不招人喜欢,尤其是当有欺骗性乞讨存在,甚至有人强制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而为自己牟利时,乞丐和他们的乞讨行为就更容易让人联想到肮脏丑恶,其厌烦之情也就很难避免。但是,招人厌恶不是罪与非罪的判据,即使是多数人的厌恶,也不能成为禁乞的依据。因为国家是所有公民之国家,所有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在其具体行为未经具体审判而确认为非法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应该因其某一特定身份而被宣判为社会的异己者。同理,城市是所有中国人的城市,而不是所谓“我们”城里人的城市。因此,尽管乞丐的存在可能给城市的市容造成一定的尴尬,过于庞大和密集的乞丐群体,也容易引起对治安问题的担心,但无论城市的市民还是城市的管理者,也没有权力据此而把没有具体犯罪行为的乞丐群体作为“他们”而驱逐出城市,或城市的某个特别光鲜的局部。

  城里人对包括乞丐、民工在内的乡下人、外地人的歧视是客观存在,短期内还将继续存在。作为个人,市民有权对乞丐的或真或假的惨状表示怀疑,甚至对他们的存在表示厌恶,或对传闻中的“乞讨致富”表示愤怒。但是一个理性的社会必须提防这种个体情感上升为集体意志,更不能使其借助某种程序形成公共决策或法律意志,使“救助管理”重新异化成实质的“收容遣送”。

  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对流浪者和乞丐的救助恪守自愿原则确实可能给城市管理带来一定困难,这是对城市管理水平的考验,也是对社会发展水平的检验。如果实现自愿救助的结果就是市容受污、市民被扰,那也只能证明管理者的智慧不足,或中国社会的发展水平确实还没到“塑造”出几个一尘不染的国际大都市的程度。

  当然,面对乞丐群体中对社会秩序确实造成危害的现象,也不能束手无策、放任不管,只是任何措施都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平原则、尊重管理对象的权利为前提。比如近日有报道称,有关部门将探索对乞丐等城市流浪人群管理的新办法,其中的重点在打击组织、唆使流浪乞讨的“幕后人”,依法严惩诈骗、胁迫儿童乞讨者。这样的重点选择无疑是恰当的策略。针对具体人的具体违法行为,通过具体的司法过程进行打击,符合法治原则,也能够对遏制恶乞等不良现象有一定作用。也有城市以政府名义发出对市民的公开信,鼓励市民不向乞丐施舍,以断“乞讨致富”者的财路,也鼓励真正需要救助者走进救助站。这种号召虽然有违于我们一向鼓励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但在治理、减少乞丐的各种办法中,应该算是比较合理的一种。

  因为尽管政府号召,但最终的行为人毕竟还是市民,乞丐与施与者之间的关系,交予他们之间调整解决,政府或法律扮演了一个恰当的角色。

  上述管理办法的效果估计都不如收容遣送或禁乞等强制措施明显,但又显然比强制措施更合理、合法。这种权力受到各种制约,却又必须寻求解决之道的两难,是中国在实现现代社会过程中越来越要面对的局面。政府在这样的两难中学习执政,公民在这样的两难中学习行使自己的权利,就是中国社会政治文明进步的历程。

  相关专题:孙志刚事件终结收容遣送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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