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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职述廉”试水沈阳 《党内监督条例》将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1月31日03:2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蒋明倬北京、沈阳报道

  今年春节对沈阳市纪委的工作人员来说过得稍为轻松一些。

  “每年春节我们接到有关各级干部收受礼品礼金的举报都是‘成千上万’,今年几乎是没有了。”沈阳市纪委党风廉政办副主任范红刚的用词夸张但却形象,“这个轻松的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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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得益于沈阳市去年下半年开始的专项述廉。”

  著名反腐制度研究学者李永忠认为中国反腐运动在战略上将出现“三个转向”: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而“述职述廉”作为一项制度已经写入了近日即将公之于世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恰好体现了这一整体趋势。

  试水沈阳:“专项述廉”转向“述职述廉”

  2003年上半年,沈阳市查处了两个区级领导干部,涉案金额分别累计四五百万,而涉及到给他们送礼行贿的有二三百人之多。

  “大案再次出现,窝案不断,致使很多人对干部队伍廉政的信心发生了怀疑,”范红刚回忆当时的心态,恐怕疑惑的不只是市民,“市委领导也想搞清楚这里面的水到底有多深。”

  由此,辽宁省沈阳市专项述廉应运而生,于2003年6月17日起,持续了四个月,全市有9081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了述廉。

  述廉的具体内容涉及六个方面:2000年以来,领导干部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领导干部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情况;领导干部违反有关住房政策规定,购买、装修和多占住房情况;领导干部违规购置和使用公务小汽车情况;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情况等。

  据统计,沈阳这次述廉活动共有414名领导干部主动讲出了收受他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共计784万余元的问题;253名市管干部自查出在住房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已根据相关政策收缴购房违纪款1183万元,68个单位自查出购置和使用超标准小汽车363台。在大规模的专项述廉之后,2004年沈阳市已经把述廉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固定下来。

  “以后每年都会搞一次,但是不会单独再作为专项搞,而是把述职和述廉结合在一起,由我们纪委和组织部联合组织。”

  2004年,沈阳市参与述廉的范围也将会进一步扩大,参与者将不只是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会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者们。

  范红刚介绍,“由于主体变化,述职述廉的内容也将发生变化,针对他们,我们重新制定了涉及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四项内容”。

  宽以惩前,严以毖后

  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窝案增多,牵涉众多干部的案件不在少数,如慕马案涉案280多人;去年的吉林省靖宇县李铁成案,向他行贿人数有162人之多,占全县200余名科局级干部的80%。

  处理李铁成案件时因涉及人员过多,就曾经以一定数额为限制,数额以下的只能让这些干部退款了事,随着反腐败的继续深入,这种尴尬很可能不断出现。

  如何处理这种困境?有反腐专家认为对于那些能主动交代自己问题的腐败分子应该宽以惩前,严以毖后。

  最初各地解决这个问题采取了相对折中的办法。2000年,浙江宁波市开始推行廉政账户,紧随其后济南、沈阳都曾经采用过这种办法。干部收受的无法退回和不便退回的各种礼金,可到纪律检查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入专用账户,缴款人可不署名,凡持有该账户“缴款回执”的,可视作主动拒礼拒贿。

  沈阳在2002年10月设立廉政帐号,半年入帐400万。“但实际上这个做法并不算成功,因为在这种方式下我们无法准确了解退款者的心理,成了腐败者高兴退就退,不高兴退就不退,根本达不到对不退者的警示作用。”

  2003年4月实行半年后廉政帐号流产。

  随后不久专项述廉出台,规定了能够主动讲清问题和自查自纠的,可大幅度从轻处理。

  属于风气方面问题和一般违纪行为的,可不予纪律处分;构成严重违纪的,可大幅度从轻直至免于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与司法机关沟通,在法律范围内从轻处理。对存在问题不能主动申报和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在述廉结束后,有参加座谈的一个局长说出实话,“向我行贿的一些处长就坐在台下听我述廉,心理压力非常大,我不能当着他们的面说我没有收受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的行为,而且就算我说了谎,他们对我进行测评,测评通不过一样过不了关”。很多人在这种心理下讲出了自己的问题。

  在述廉活动整改阶段,领导干部必须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作出“已经如实述廉,如有违背,接受组织依纪依法从重处理”承诺。

  今年年初,沈阳市纪检委通报了沈阳市煤气总公司副总经理孙兆凯多次收受贿赂及礼金近30万元的案件。孙曾述廉报告中曾表白“从未利用职权收受任何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并在《述廉自律承诺书》上亲笔签名,在群众测评结束后,就有知情人向纪委举报,随即立案,严格惩处。

  述职述廉写入党内监督条例

  同为新出现的制度形式,自下而上的述职述廉有别于自上而下的巡视制度。以辽宁为例,第一个述职述廉的试点是在1996年沈阳市东陵区,以后几个区陆续相继进行,辽宁其他城市、区域也纷纷效法,后因慕马案而暂时中断。

  2002年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要实行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2003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到要“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据中央纪委党风室有关人士介绍,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要求,各地都开展了述职述廉工作。据统计,仅去年上半年,全国科级以上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即达13.4万人次。

  但述职述廉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却仍然源于中央的身体力行。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郑重表示,他自己在党风廉政方面一定以身作则,诚恳地希望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他进行监督。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史无前例地把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述职述廉列入会议的重要日程。

  在中央的示范下,各省、市、县的各级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向同级党委全会述职述廉已渐成制度。2003年底湖南、江苏、山东等省的常委会向省委全委会述职述廉。2004年,浙江省也把宁波、绍兴等市进行的述职述廉试点推广到全省。

  将于近日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更会进一步推动述职述廉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据有关人士透露,《党内监督条例》对于述职作出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条例》同时还要求: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过场质问与制度意义

  回顾为防腐而指定的一系列制度,如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近年来的实施情况,有人直接批评为“不成功”和“行同虚设”未免有些过激,但是从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颁布至今,制度失效,在很多地方很难得到实质性推进是不争的事实。

  述职述廉会不会也重蹈覆辙?很多人也表示出担心。

  根据1月8日的《广州日报》报道,宁波市实施领导干部“述廉制度”三年以来,部分“冷衙门”的领导干部对此已表现出“厌烦情绪”;而在这三年当中,该市每年都有几名在述廉评议中表现“非常好”的干部被查办。

  对于沈阳的述廉中个别人交代的问题,也有人有所怀疑,“金额是他自己说出来的,怎么知道他不是收了50万只交出来10万的?”

  沈阳市纪委书记王启文承认可能有这种情况存在,在总结会议上他说这就更要工作细致。范红刚认为行贿的风气,想通过一次述廉不可能全部解决,但是通过这一手段还是解决了很大的问题。

  很多倾向性问题在述廉过程中显示出来,“房子问题就都是在述廉过程中他们自己讲出来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范红刚说,由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管领导干部住房及房产变动情况监督的规定》,防止以后出现问题,领导干部无论是买房、卖房、换房必须向市纪委报告,不管是否合理,如果不报告就要给予处分,堵住了住房违纪的源头。

  制度最后作用如何取决于如何建立制度本身。中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张友民曾经说过,“当前首要的工作是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就述职述廉的程序、内容、组织监督、民主测评、结果运用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尽快使这项制度发挥作用。”

  流于形式还是真正地发挥作用取决于是否具有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也取决与多种制度之间的协同发挥作用。从沈阳述廉也可看出,述职述廉制度与信访制度、谈话制度结合起来,有针对性选择述廉范围进行民主评议会使制度本身焕发出更大的威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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