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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被虎咬伤应获政府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5:09 南方都市报

  作者:梁发芾

  1月16日上午,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村民曹玉峰等4人在离村子不远的桃沟子山上捡柴时,遭到一头老虎袭击,曹玉峰受伤严重,目前已花费了1万多元医疗费。对此,抚顺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马平表示当地政府不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
给予补偿。”而曹玉峰并不是在“保护野生动物”过程中受到伤害的(2月2日《华商晨报》)。

  对于马平处长的意见,笔者不敢苟同。老虎有受保护的权利,人也有不受伤害的权利;人有保护老虎的义务,而老虎也有不得伤人的义务。当然由于老虎没有责任能力,可以享受权利但无法履行义务,老虎的义务就由政府代为履行。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9条也规定:“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显然法律把被保护动物的监管责任赋予了政府。

  现在,老虎伤害了人,地方政府就应该负责。如果政府借口受害者并不是在“保护野生动物”过程中受到伤害而拒绝赔偿,那么受害者的权利义务就不对等:尽了不伤害老虎的义务,却得不到免受老虎伤害的权利。这事实上也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因为得不到国家救济的人或许以后就不会认真地尽保护之责,在遇到危险时必定会采取措施防卫,伤害甚至致死野生动物。

  据此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把政府补偿的范围限定在“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损失上,就不太合理,至少不够全面。对于世世代代生活在野生动物出没地区的人们来说,受到野生动物威胁的可能是随时都有的,而这当中绝大多数并不是人们主动去保护它们。这条规定只说“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并没有把人的生命健康单独提出,也给赔偿带来困难。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伤人事件近年层出不穷。对此一面要保护野生动物,一面国家也应承担责任,对因受到野生动物伤害者以切实的补偿。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确定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列入2004年的立法计划,修改内容中包括“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补偿要纳入中央公共财政”。我们盼望着修改后的法律,会给与野生动物打交道的人们更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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