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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今报:成全想法不代表宽恕罪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3日17:04 沈阳今报

  作者:魏文彪

  2月1日,漯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杀死67人的杨新海死刑。另据报道,杨新海在接受警方提审时曾表达过这样的想法:“希望能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最终得不到这样的机会,则希望能够捐献自己的器官。”(相关报道见昨日今报关注版)

  不少网友在网上留言,对杨新海捐献器官的表示嗤之以鼻,有人甚至提出“拿去喂狗”。排除义愤情绪,理智地想一想,杨新海捐器官的意愿其实是可以成全的。

  没有人会强迫其作出此决定,说明捐献器官是杨新海真实意愿的表达。尽管丧失人性地犯下大罪,罪不容诛,但在被执行死刑前提出捐献器官,说明其人已生悔意。不管是针对什么人,不管是在什么情形下,对于一个人出自内心真实想法的善意表示,社会都不应轻易关上接纳的大门。

  说杨新海是“狼心狗肺”,“移植了他的器官也会变成恶魔”的说法固是出于一时的气愤,但有一个事实却是不能否定的,就是杨新海捐献的器官确实能够对社会起到有益作用,捐献器官时候的杨新海确实是在为社会做贡献,尽管此前他极其严重地为祸于社会,法律也别无选择地将予以严惩。况且社会对人体器官也确有需求,杨新海的捐献器官行为也确能起到解除一些人病症的作用。也就是说,接受一个人捐献的器官和表达对其罪行的气愤以及进行法律惩处并不矛盾,甚至可以说是两码事,所以因人而弃用其器官没有必要。

  在极可能来临的死亡前夕,一个杀人恶魔产生悔意并不是没有可能的。尽管肉体上的毁灭已无可挽救,但他却可能会有一种在灵魂上自我救赎的愿望。对于有些恶魔来说,进行并完成这种救赎能使其在肉体毁灭前获得一种精神上的解脱,也即是罪恶感能有所减轻,从而在死亡前精神能少受一些因自悔而产生的折磨。不管此前他犯下了多大罪行,此时的这种忏悔毕竟是向善的。成全他的这种自我救赎,也就是帮助他完成死前的灵魂自我净化与提升。尽管依法进行严惩别无选择,但提供这种帮助却也是对其进行一种灵魂上的最后挽救。而这也是符合法律与执法的出发点及动机的。

  应当帮助杨新海完成这最后的救赎也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考虑。就像对待十恶不赦的人也可能使用注射死刑一样,社会也是可以帮助一个罪犯在临死前减少精神上的痛苦的。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这不等同于是宽容了他的罪行,因为必要的法律规定的惩处并不会因此而免除,而作为一个社会提供这种帮助,就是不简单地将自身置于一种“冤冤相报”的地位。也就是说,提供这种帮助,是表明社会尽管要惩处危害社会的人,但社会又是道德的、文明的、人道的、理性的,且同时负有提升人类文明程度的义务。人类社会应当是这个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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