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政府补偿疫区养殖户意义重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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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04日15:59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刘武俊 据中央电视台2月2日《新闻联播》报道,国家将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三公里范围扑杀家禽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对五公里内的家禽实行强制免疫免费政策。另据同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这次禽流感疫情各地政府对养殖户扑杀家禽的损失给予了合理的补偿,并实行强制免疫免费政策。广西实行一只鸡补偿25元,一只鸭补偿15元;湖北实行每只鸡补 禽流感是一种发病率高、威胁大的直接威胁动物乃至人类生命健康的传染病,在疫区扑杀家禽和强制免疫是传染病防治的必要方式,也是基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这一公共利益的紧急应对措施。当然,扑杀家禽不可避免给养殖户带来损失,这种损失是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的必然结果,传染病防治是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公共管理职能,给予合理补偿也是政府防治传染病应当承担的公共管理成本。 政府的公共管理应当以民为本,以公民的权益为根本依归。扑杀家禽是为维护社会大众免于禽流感传染而牺牲家禽养殖户“小众”的局部利益。国家补偿制度就是为了以经济补偿的形式弥补“小众”的利益,平衡“小众”与大众之间的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补偿制度表面上是经济利益的弥补,实质上是对处于非常状态下的个体法律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从学理上讲,国家补偿制度实际上可以视为民法原理在行政法领域的、在公共管理领域的特殊延伸。养殖户的家禽被扑杀,是基于政府在非常状态下的公共管理行为所致的,与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也就是说,政府有义务为扑杀家禽给养殖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这种义务实际上是泛民法意义上的。黑格尔有句精辟的名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诚哉斯言,政府对公民的民事权益应当怀有这样一种敬畏和关怀之心。 对养殖户而言,获得合理的国家补偿是其应当享有的权益。权益乃是权利和利益的统一体。也就是说,国家补偿对于扑杀家禽的养殖户而言,首先是公民可以主张的一项权利,其次表现为一种合理的经济利益。政府实行国家补偿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相关利益群体的经济利益补偿,更彰显了尊重和维护公民权利的法治理念。 当然,因禽流感事件而凸显的国家补偿制度,迄今依然只是一项公共政策,尚未上升为统一、专门、权威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两大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早已出台实施,而现有的国家补偿制度依然政策性较强、散见于个别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因而,笔者希望有关立法机关能够以这次因禽流感事件引发的补偿问题为契机,将有关国家补偿的专门立法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争取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和权威的“国家补偿法”。另外,应当从程序上赋予公民请求国家补偿的诉讼途径,公民有权就国家补偿问题打官司。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拟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来可能在宪法中两次出现的补偿概念,昭示着国家补偿制度将步入法治化的轨道,国家补偿立法势在必行。 相关专题:新浪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