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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立法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1日13:18 首都之窗

  我市风景名胜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域有60余处,分布在昌平、延庆、密云、房山、平谷、顺义、门头沟、海淀等区县,总面积2200余平方公里,约占全市面积的13%。目前,本市已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个,市级风景名胜区七个,区县级风景名胜区十七个,基本形成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为龙头,市级风景名胜区为骨干,区县级风景名胜区为基础的风景名胜区体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近年来我市风景名胜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摸清了资源家底,初步建立了风景名胜区体系。但是,根据调查,目前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环境包括地形地
貌、植被、水体以及管理秩序等不时受到冲击与损坏,例如开山采石、毁林伐木、私搭乱建以及强行兜售,哄抬物价、随意排污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没有相应法规作为保障,上述状况就难以有效制止。

  分析:

  早在1985年,国务院就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风景名胜区的地方性立法迟迟没有出台,这使我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土地利用、管理体制、财政来源、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合理利用等工作由于法规的空缺而处于难以规范的状态。根据我市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兄弟省市依法保护、建设和管理风景名胜区方面的经验,尽快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将对我市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风景名胜区是维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珍贵的国家资源,一旦破坏,不可再生。在国外风景名胜区被称作“国家公园”,尤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国家公园”有完备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法律制度。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核心是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无法可依难以克服风景名胜区工作中的随意性。风景名胜区的政府管理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都需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关键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没有相应的法规,就难以达到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的目标。

  风景名胜区面积大、涉及面广,目前各风景名胜区正在编制总体规划,一旦报经政府审定通过,在总体规划的实施过程中,也迫切需要相应的法规加以保障。

  目前,全市风景名胜区年接待游人量近两千万人次,其中外宾上百万人次,为了确保游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地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也迫切需要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

  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园林局等有关部门在开展风景名胜区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尽快为风景名胜区立法立项,抓紧《北京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2003年内,报市人大审议通过我市第一部有关风景名胜区的地方性法规。

  相关专题:2003北京两会优秀提案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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