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转换企业立法模式 摒弃所有制标准划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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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12:46 金羊网 | |||||||||
根据民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省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提案,建议政府转换企业立法模式,摒弃过去以所有制标准划分的方法,而是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责任形态为划分标准。 省政协委员认为,我国以前的立法大多以所有制为标准,这种模式必然形成各类企业在立法上的不平等,如企业立法的身份性必然引起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公平,形成有些国有企业资源大量闲置,而私营企业则资源极其紧缺的现象。因此,政协委员建议应转换企业立
他们表示,目前国家没有较完备的保护私营企业权益的法律、法规,各地区只能依靠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保障。这种状况不利于各地实际操作的横向衔接与规范,各地方各部门间缺乏统一明确的指导原则,内容相互抵触、前后相互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各地方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开放和保护程度也不一样,其内容必然千差万别,对于跨地区的私营经济而言,会遇到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政协委员还指出,与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权益的保护相比,目前,我国有关私营经济权益的法律建设已经严重滞后。我国对外资权益的保护、对国有资产的使用都出台了详尽的法律保护法规,但对私营企业的权益则不够重视,造成对私营企业调整特别是权益保护的诸多空白。他们建议,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应做到民主、公开,特别是出台与私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文件时,要充分听取私营企业的意见,真正体现私营企业的权益,在立法内容上应注意对各类企业公平对待,不能因所有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相关专题:2004广东“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