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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审定中国民事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22:41 天津青年报

  本报记者黄卫

  一个天津的小伙计,异想天开地要和13岁的少东家到营口发财,结果却落了个拐卖的罪名。经天津地方审判厅审理,小伙计被送到游民习艺所接受劳动改造,一件拐卖案就此结束。这是发生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的一件极为普通的民事案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普通的案件却在天津审判史中牢牢地被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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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司法改革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开办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主要在分清是非而不再执行刑罚。1907年4月,天津地方审判厅审判了王献章控孙小一案,让天津人看到了新的审判场面:原告和被告站在大堂上面向县官诉说了各自理由:原告王献章在天津经营粪厂,被告孙小1906年冬月在厂内充当伙计,3月23日孙小辞职后,与王献章之子王小高商定一同赴营口做买卖,准备赚大钱。于是王小高从父亲那儿偷了30元钱做资本,两人一起乘火车到北京。到北京后,两人才知道去营口不必从北京走,又乘火车折回天津,赶奔营口。到了营口,两人的钱已经全部花光。恰好,一位素不相识的人正欲来津,看到他们可怜的样子,就将二人带了回来,送回王献章家。

  经审判,王小高仅13岁,本属年幼无知,孙小21岁,不明事务,也没有拐卖王小高的念头。判令王小高交王献章领回,严加管教;孙小送游民习艺所学习技艺;好心人给王小高二人代垫的路费,由王献章归还。由于所有的人均服判决,一件案子当堂结案。

  这是清朝在天津实行司法改革后,由行政司法分离的审判机关判决的第一个民事案件,成为中国新式审判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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