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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程序为代表反映民意提供制度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7:44 新京报

  近日,河南省有4位全国人大代表在网上征求议案;此前,10位北京市十二届人大代表和6位北京市十届政协委员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征集议案提案内容。这些都被视为继今年春节期间浙江义乌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打电视广告征议案之后的又两大“创新”举措。人大代表变换着花样向社会征集议案,似乎反映了民声、代表了民意,但在这片片赞扬声中,我们更需要反思:人大代表反映民意、传达民声是否需要一种制度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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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反映民意的方式和程序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规范。当前,人大代表为选民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但如何提出议案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这里用的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那么宪法的规定又如何呢?对此,我国《宪法》第7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见,这几处用的都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在这个问题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现实中有些人大代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方式尝试征集议案,但随意性太强,人大代表议案产生的具体程序亟待规范。

  程序缺乏导致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代表准备不充分,提交的议案违背可行性原则;有些代表过多强调了地方、局部甚或个人的利益,提交的议案违背了重大事项原则;有的议案超出了本级人大的职权范围,违背了议案的职权范围原则。这在整体上导致有的代表提交的议案采用率不高,大量提交的议案都被大会作为意见建议处理。而事实上,对于许多非常具体的意见、建议,完全可以用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在平时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解决,没有必要采取向人大提出议案的方式。因为每次人大会议的期限很短,要讨论的事项很多,不可能涉及到各个具体议案。所以某些代表在一开会时就提出几十条议案甚至成为“议案大王”的做法是不值得推广的,因为许多事情他们本应该放在平时就可以提出和处理的。

  所以,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需要完善,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质量亟待提高,只有努力解决程序规范问题,我们的人大代表才能真正地反映民声、为选民服务。

  本报特约评论员 房保国(北京大学法学院 博士生)(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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