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着力解决党内监督的突出问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09:5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20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这对于解决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我们从严治党、进一步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
一些地区和单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缺乏监督,甚至失去监督,是近几年来中高级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大幅度上升的重要原因。少数领导干部自恃大权在握,把组织和同志们的信任当作放纵,把党内监督制度当成摆设,自由主义泛滥,私欲膨胀,独断专行,久而久之在局部形成了上级顾不上、同级不愿管、下级不敢问的“家天下”氛围。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自称“党内个体户”,重大决策几乎从来不经集体讨论;曾任省长、省委书记的程维高以权谋私,几乎无人敢监督,纪检干部郭光允十年反腐败屡遭打击报复;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以巨额受贿罪被判刑入狱后痛心疾首地说:“要是当初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 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管住、治理好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格管好这些领导干部。党内监督条例确定的重点监督对象,正是基于党内监督的长期实践提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党内监督条例还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这些重点内容,既是执政党必须做到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经常关注的、在党内监督实践中比较薄弱的环节。比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凡腐败堕落的党员领导干部,无一不是违背了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了样;再如依法行政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工作之所以存在大量越位、错位、缺位问题,正是因为他们缺乏法治观念,或者为一时一地的利益所驱使,不能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不能自觉地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坚决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解决好这几个重点问题,就可以带动党内监督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党同志应当结合当地和所在单位的实际,找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以重点带动一般,确保党内监督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