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将各负其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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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19日10:4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记者孙承斌、张景勇)中国共产党有6600多万名党员。党内监督如何进行?监督职责如何区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专门设立《监督职责》一章,规定了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或责任、权利,第一次把这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参与起草的专家说,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专家指出,条例规定了上述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是根据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这六种主体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处于关键和基础的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整个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