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处野蛮拆迁 拆迁项目实施前须“三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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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16:54 齐鲁晚报 | |||||||||
拆迁项目实施前,必须“三公开” 住宅改为经营房的适当增加补偿 本报济南2月25日讯 (记者杨飞越 实习生何小菲)今天从省建设厅获悉,今年我省将继续加大城市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首次明确提出,拆迁范围内住宅已改为经营性用房的,
省建设厅要求,各地的拆迁安置与实施“安康居住”工程结合起来,使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得到较好改善。拆迁范围内,原住宅已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要根据经营状况、年限、纳税记录等情况,适当增加补偿;凡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拆迁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到“三公开”,即公开拆迁政策,公开拆迁户的补偿数额,公开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式。 同时,我省还将从严处罚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的拆迁单位,坚决处理态度蛮横、作风粗暴、造成恶劣影响的当事人和责任人,杜绝采用停发工资、下岗、开除、停水停电等恶劣行为野蛮督促住户拆迁。凡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不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省建设厅将对各 地的城市房屋拆迁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督导。 相关专题:关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