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在台定居须供财产保证措施延至6月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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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08:45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3月4日电 台当局日前新修订的“大陆地区人民在台定居或居留办法”中,要求大陆居民申请定居在台设户籍时需提出财力证明,引发岛内一些民间团体的强烈反弹。台当局后决定将延期至6月再予以实施。 据了解,这项新更改的规定中,规定未来申请赴台定居或居留的大陆居民,其配偶或依亲对象,必须向台“境管局”提供价值相当于500万元新台币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保证。
台“内政部”3日决定,将设3个月缓冲期,新措施展延至6月1日施行;在此期间,大陆居民在缓冲期间申请在台定居,不必出具财力证明。 台湾媒体报道说,这项措施的实施据称是因为大陆配偶人数增长过快,台当局才“适度进行管控”以利于“国家安全”。 相关专题:关注台湾“大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