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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强制拆迁须先获政府批复并提前3天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4日17:04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洪燕杰)今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进行强制拆迁时,必须先要取得区、县人民政府批复的《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

  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刚刚下发的《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对城市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须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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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的,应当制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当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不予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此外,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在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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