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万通作关于政协章程修正案(草案)说明(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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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7日15:38 人民网 | |||||||||||||
人民网北京3月7日讯今天下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第二次全体大会。会上,全国政协秘书长郑万通作了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郑万通说,自1954年第一部政协章程诞生以来,先后已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和2000年四次修改。现行章程的总体框架是1982年邓小平同志任全国政协主席时亲自主持修改确定的,是一部好章程,总体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当保持稳定。 郑万通说,这次提出部分修改章程,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中共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并对人民政协工作作出了重要论述,这些都关系到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在章程中加以体现;二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已作了修改,宪法也在进行修改,政协章程必须与之相衔接;三是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事业有很大发展,各级政协在履行职能的实践中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同时也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这些需要在章程中补充和完善。 郑万通阐述了这次部分修改章程总的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与宪法修改相衔接,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级政协工作实践的新成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通过章程加以规范的、非改不可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或通过建立健全专项规章制度可以解决的不改。 郑万通说,这次修改章程始终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进行。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听取了章程修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对修改稿予以充分肯定并作了重要指示,要求修改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按程序办事。全国政协把修改章程工作列作2003年工作的重点。贾庆林主席带领章程修改领导小组分别在西安、大连和苏州召开三次片面,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协对部分修改章程的意见。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还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郑万通还向会议说明了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增加有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体现中共十六大确立的有关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内容;增加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两大主题的内容;规范对人民政协性质和主要职能的表述;增加界别设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协委员的条件、义务和产生程序等。此外,还对一些重要的工作程序进行规范,修改了一些不够准确、不够完善的表述,对一些文字和提法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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