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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观察:社会风险考验公共安全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0日01:06 华商晨报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段芳宇 梁爽

  SARS、禽流感、重庆开县井喷事件、北京密云踩踏事件……事件每次不同,但其后果都是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其背后都隐含着一个信息,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亟待加强。

  如何规避社会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为政府急需破解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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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状态”———应对社会风险的法律支点

  对于举国皆惊的SARS,人们的心情是矛盾的。一方面它让人闻之色变,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它的现身使得中国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又上了一个台阶。

  台阶的表象是,应对社会风险的步伐在迅速加快,应对措施更为迅捷、透明和有效;本质是,防范和治理社会风险,确保社会安全运行,已经逐渐上升成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的战略问题。

  面对社会风险时,发达国家会启动一整套的应对措施把社会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社会恐慌降到最低,这些措施中就包括实施“紧急状态”。

  今年两会,“紧急状态”这四个字出现在引人瞩目的修宪草案第10项内容中。在那里,“紧急状态”代替了原来的“戒严”。

  “去年抗击SARS过程中,政府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其实并无法律依据,后来出台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就是通过部门法来弥补缺陷。宪法修改之后,就为我国制定‘紧急状态法’提供了宪法依据,从而使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时避免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陷入困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教授解释了“紧急状态”入宪的背景。

  马怀德教授说:“现行宪法中对“戒严”的表述,一般被理解为发生重大的国家安全事件、特别的政治事件时,政府需要特别权力,对公民权力进行限制。

  但是,除了发生突发的军事、政治事件需要赋予政府特别权力外,遇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出事件以及经济动荡的时候,都需要对政府特别授权。宪法修正草案中将‘戒严’该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即授权政府,在发生突发、特殊情况时,可依据宪法,启动紧急状态,采取紧急措施。

  战略任务———构建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其实,在“紧急状态”入宪之前,2003年下半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就已经启动。这个预案的实质是———构建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中国工程院范维唐院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公共安全问题表现形式多样、机制复杂,新问题将不断涌现。我国现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和支撑环境尚未形成,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发展。

  有一组数字印证了范院士的观点:我国每年因公共安全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500亿元;因各种公共安全问题丧生的人多达20万。

  “实际上,公共安全负面效应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这是一位社会学专家对公共安全问题的看法。

  在规避和应对社会风险上,发达国家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形成了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但我国还没有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使得整个社会仅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规则,遇到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时,社会和只能部门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恐慌,去年的SARS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因此,中国工程院范维唐院士认为“应当从战略高度来对我国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制度设计。”

  相关专题:2004年全国“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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